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因为法院枉法裁判,采纳不到庭的证人作假证,法院是支持假证成立,恨不得把当事人置之死地而后快的!
根据相关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你好!证人证言的采信法官的裁量权比较大!一般情况下,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具体的采信标准,就看法官采纳不采纳!但是证人证言也是有可信度之分的,越是符合以下条件的证言,采信度就越有可能:
1、证人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2、证人有2名以上;
3、证人对自己的证言有辅政。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
司法实践中,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主要方法是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这只是法官审查证言真实性的考量因素之一。
对于和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的证言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综上,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正确的质证思路应该是审查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并考量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是否会或者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该证言的真实性,从而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如果简单地以证人和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为由主张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将无法引起法庭的重视,也于法无据。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其实,不光是证人证言,其他形式证据也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之后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但是,我想展开阐述的是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可能和我们想象的不太一样。也就是说可能大部分人想象的质证方式是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法庭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询,但是,实践中却是另外一种情况,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证人都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的对象大部分其实是证人在公安阶段所做的笔录。
由于证人只有在法庭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出庭作证,针对笔录进行质证其实是我国刑事案件的一大特色。这种质证模式我个人认为唯一的好处就是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省了时间,但是并不利于真正的查清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时,面对的是合议庭、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四方主体,这种多方参与、多方监督下的获得的原始口供,相较于仅在公安一方参与下获得的传来证据(记载证言的笔录),一般上来讲更能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未来,不苛求所有证人都能够出庭,但是最少应当通过修改法律,确保当事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必须出庭亲自作证,否则其庭前的证言就属于无效证据。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在民事诉讼中,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为: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中证人证言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证人证言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如意识不清,欠缺语言表达能力等不属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证人证言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得到印证后,才能作为证据采纳,单独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证人证言,只有证人出庭亲自就案件事实作证陈述,并且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法庭才会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加以采纳。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理解有偏差,认为只要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亲笔书写成书面文字,签字加手印递交法庭就可以作为证人证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证据效力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证人仅仅将自己知晓的案件事实以书面文字作为证据形式递交法庭,这不是证人证言而是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例如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书证,他的证据效力是以合同中所记载的能够反映双方协商意思表示的思想内容展现出来的。当事人将证人所写书面文字作为证据是以文字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出庭面向法庭就自己所知晓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出的语言陈述,并且在陈述过程中要接受法官、律师就案件事实所提的询问,从而查明或判断证人是否真的知晓案件事实。如果证人因种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仅仅以书证形式作为证据,那么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很容易以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未能亲自出庭为由否定证据的效力,当事人就会面临败诉风险。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规定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就给证人证言这种形式的证据效力打了折扣。同时,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不少虚假作证的证人证言案例,这就要求法庭在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采纳时,必须要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形式加以印证,综合审查判断证人证言证据真实性后才能确定是否加以采纳。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可以作证,但是不能作为单独认定的事实证据。要有其他的证据印证,法官会对案件真实可靠的证据证言采信。
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上义务关系的人,通常是指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外祖父母、祖父母以及近亲属,和当事人有民事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人。这些人是可以参与到诉讼中提供证言。他们的证言法院不会完全认证定案的真实性。会结合其他的证据来使用。但是需要合法有力的证据!法官在审查证言时也会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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