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法律规定有权力向被告提问,但是在庭审中,法官不准你是没有办法的,在行政诉讼中,一审我向被告提问,法官不准,二审中向被告提问,裁判书不表述庭审过程,套一审捏造事实认定事实一致,作驳维终裁,行政诉讼就是这样的。
可以作为法律条文的依据在起诉状或法庭上引用,但不称之为证据。 而且,你说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如果是属于“公开”的文件,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则无需提供作为证据,只要引用即可。 如果这些资料属于部门内部的资料,则应当提供作为证据,以防举证不足。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当存在证据支持工伤认定决定行为的合法性的情况下,应在作出该决定时进行证据的调取和采集,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切不可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此外,为平衡行政诉讼中原告、第三人与强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诉讼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赋予了行政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却并未赋予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因而你们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行政诉讼的进行过程中无权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
凭我多年经验,打行政诉讼主要打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程序违法那他做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他就得败诉。其次才是证据和适应法律问题。这方面他们出错的情况比较少,一般比较难。所以打行政诉讼,必须找一个专业的律师。否则可能你能赢的官司都可能败诉。毕竟行政机关和你的地位不平等,他们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比你懂很多。
我曾代理一起被拘留的村民告县公安局的行政案件。因修铁路,占用了村民的土地,国家也按标准给予了补偿。但部分村民觉得补偿少,狮子大开口想要更多补偿,于是阻挠施工长达一个多月。最后公安局把十几个带头的给拘留十五天,并罚款,其实公安局拘留他们一点错没有。他们出来很不服,非要提起行政诉讼告县公安局要求赔偿。但最后公安局败诉了。就因为他们同一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给家属的通知书上的时间一分一秒没差。(因为村民家离公安局开车还有好几个小时路程)。处罚决定书也没有被拘留人的签字。我具此抗辩公安局没有告知村民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程序违法,处罚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公安局败诉赔钱。所以有时细节决定成败,你不专业怎么能懂。
看了一些回答,总觉得这个问题答得各有侧重点,但没有全部阐述,所以还是希望能够为题主做一些解疑答惑。
根据行政诉讼法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结合题主的问题来看,最浅显的理解就是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那么将视为被告行政机关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的,将会导致被撤销的结果,也就是行政机关将承担败诉风险。
但是,是不是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的,一定必然导致承担败诉的风险。答案是否定的。之前的回答中大家都忽略了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可以提交证据,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的,但是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院并不必然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这是为了充分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考虑。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偿证据;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说明了人民法院为查明案情的需要,是可以要求被告行政机关提供证据或者补偿证据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向被告行政机关调取相应证据,但是是为了查明案情需要,不得去调取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综上,一般情况而言,被告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的,视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则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直接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败诉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败诉风险,因为需要兼顾考虑涉及发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希有益。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2、第八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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