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均属程序法范畴;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程序启动方式相同。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
4、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后才可提起诉讼,则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时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如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所谓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行政争议有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之分。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的两种主要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是被复议的上级行政单位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的,它的好处是受理程序简单,不收取复议费用。尽管支持你诉请的希望不大,但最好还是先走这一步。
行政诉讼是法院受理的,在证据、法律方面的要求比较严格,诉讼过程较长,但败诉后可以上诉、再审。赢的有根有据,输的心甘情愿。
很简单,行政诉讼是司法程序的救济措施,行政复议是行政程序的救济措施,受理机关就不同,前者找法院,后者找原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前者要收费,后者则不必.
行政仲裁是官方行政机构以第三方介入仲裁 行政复议是对已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向有关机构起诉 行政诉讼就是典型的民告官了,如果是为了考试的话还是去翻书吧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
你的问题是有争议的,所以对我的回答不足之处,请l谅解指正。
行政诉讼:具有良好的公正性 。行政政案件起诉难、受理难、审判难、执行难,这是人所皆知的。行政复议:在救济、监督和效率等方面要优于行政诉讼。而复议机关本身就是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在传统的请示、命令管理模式下,上下级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体化的关系,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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