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手机号码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手机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手机号码使用权规定并不是特别明确。
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的一种——无形物。既然属于物,就受到《物权法》的调整。
而由于我们每个人不仅可以使用手机号码,且法院也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对手机号码进行处分,因此看来,我们对手机号码享有的不仅仅是使用权,而是用益物权。
手机号码是否为“物权法”中的物?
首先《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应该毫无争议的认定为国家。而所有权,是物权中的一个法律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也适用于物权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目前法律中的物,包括有形物、无形物。有形物,顾名思义能够被外界看见、感受,有外在形体的物,比如土地、轮船、手机等等。无形物,不能被外界看到、摸到,没有外在形体,但客观存在的物,如无线网络、电、空气等等。
因此在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无形物保护进行了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既然我国法律承认无形物,无形物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调整,因此个人认为手机号码应该属于无形物,可以适用《物权法》。
普通人对手机号码享有什么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手机号码所有权属于国家,那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手机号码是从运营商那里办?
这是因为,《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分、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因此运营商也是国家批准的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物的权利最大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正是因为国家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因此才可以授权给运营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物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国家作为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在手机号码上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简单的说是指,所有人把对物的大部分权利授予他人,只保留对物的最终控制权利。
而我们个人通常都是在运营商处办理的选好业务,运营商此时是将从国家获得的号码使用权转让给了我们个人。
但我们个人取得的不仅仅是号码的使用权。因为在司法拍卖程序中,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如果个人对手机号码仅仅是使用权,为什么还要通过拍卖?
因此个人对手机号码远远不止是使用权,那么不是使用权,又不可能是所有权,就只能是“用益物权”了。
总结
关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尤其是个人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可以肯定的是,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运营商从国家取得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应该也属于用益物权)。而个人又通过与运营商签订合同,有偿使用手机号码,在每日讲法看来,个人对手机号码享有的是用益物权。
运营商与个人之间的入网协议,其实是约定了手机号码的物权,同时也约定了相关服务费用等的债权。
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个人对手机号码的权利具体是否属于用益物权,但是实践中的案例却告诉我们,个人对手机号码享有用益物权。
在民法上,物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无形物指看不见、摸不到,没有外在形体,但客观事实存在的物,比如无线电频谱、电子,空气等。依照这个分类,手机号码应该属于第二种,无形物。因为《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物权法》里出现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规定,可以肯定说无线电频谱属于“物”,这种看不见、摸不到的无线电频谱都属于物,手机号码这种更为直观的数字资源,应该也属于“物”的范畴,可以适用物权法。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从这个角度来说,运营商从国家取得是号码的使用权。手机用户在运营商办理入网手续,运营商将自己从国家获得的手机号码使用权通过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了手机用户,那么手机用户即取得号码的使用权。司法实践中会见到法院拍卖手机号的使用权。
如果用户只是有号码的使用权,那么又以什么权利将从某一运营商申请的号码携带到另外一个运营商呢?所以为了解释用户携号转网的合法性,用户获得的号码权利,应该不只是使用权。但《物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手机号码既然是国家所有,无论如何个人和企业都不可能取得所有权。
手机号在性质上更像是一种用益物权。运营商从国家获得的号码权也是用益物权,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运营商可以利用国家的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用户从运营商入网获得是也用益物权,这是运营商与用户通过合同对用益物权的转让。用户从运营商获得号码的用益物权以后,实名登记为机主,可以将自己的使用权赋予家人朋友等人使用。而机主依然可以保留回收使用权的权利,即使用人不归还号码,机主可以凭身份证到运营商进行补卡的操作。既然用户获得用益物权,那么用益物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所以手机号码可以被法院当作财产进行拍卖。当然,目前法律可能没有明确手机号的权利属性是什么,未来修法肯定会慢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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