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仅打下基础还没有建房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宅基地的利用率,一般要求自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之日起两年内房屋须修建完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的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可以确权登记,但所应提交的材料略有不同:
1.两种均需提交的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权属来源材料;规划许可证;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还须提交房屋建设的材料;房屋平面图等。
提交以上材料的目的:
1.户口簿、身份证是证明集体成员身份的凭据;
2.权属来源材料和规划许可证是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依据,无这两种即为非法用地。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是对宅基地空间位置信息及面积、四邻等自然信息的表述。
4.房屋建设材料是房屋建设的依据。
新规定: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2020.4.12)的新要求,农户房屋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检查验收农户是否按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要求建造住宅,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希望能帮到你!
正常。因为宅基地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不属国有土地,不可上市转让,卖买。
一、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是,宅基地一旦经过依法审批后,在宅基地上建筑了房屋,宅基地就随房屋,长期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如果买卖或者继承房产,也将随房产转移。这就是说,宅基地上只要有房屋存在,宅基地就归房屋所有人使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农民的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农民岀卖房屋后,不再审批宅基地。由于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一旦房屋损失,就将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要想重新建筑新房屋,就要重新审批。如果将房屋卖岀,再重新审批宅基地,按法律规定就不可能。所以农民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就要掌握这些政策,合理利用宅基地。不依法办事,自己就会有很多麻烦。
另外,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不是国家的土地。一旦征用拆迁,国家将会按规定对房产进行一定补偿的。但宅基地是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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