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除名职工工龄最新政策
四川省除名职工工龄最新政策
一群文肓,文件都读不懂,104号是针对简称《复函》的376号进一步补充,《复函》非常明确:除名职工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并特别指出了开除按现行规定,所谓的104号问的是《复函》时效的溯及力,当然,回答的也肯定是时效的溯及力,意思是这个《复函》生效追溯到什么时间,那么104号第3的回复,就指出了溯及到: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合并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如果376号被作废无效,那么104号第1第2的回复,就毫无意义。如果把104号单独解读,是典型的误读与曲解。
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川劳险[1995]38号)规定:“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将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执行,即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被除名职工在此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计算为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被除名职工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除名在2000年,在2000年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工龄,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93年以前的工龄因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所以不能视同缴费计算工龄。
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1987年12月12日以后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工龄计算: 1.折叠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2.折叠合并计算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折叠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按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除名前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取消不算,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a正确理解文件,公开回答如下:国劳办发【1994】376号和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相继四个月发出,是两个统一的文件,缺一不可。国劳办发【1994】376号阐明国家的一贯政策,此政策不可否定和改变,在没有该文件之前,党和国家的政策也一贯如此。国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是对执行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具体说明:一,对于辞退、除名和自动离职职工,一律按照国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的政策精神看待; 二,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即依靠溯及力作为工龄合并计算的依据),文件在此处运用“溯及力”,既符合运用溯及力的法律规定,又符合除名职工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的政策,指明了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是合并除名职工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三,除名职工如果没有在缴费年限中缴费,其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依然存在,不得否定,不得取消。因为“除名”是企业对违纪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手段,并不是企业对犯错、犯罪职工的开除公职处分,党和国家的政策一向是认真对待、泾渭分明。四,如果除名职工没有在缴费年限(重新就业时间)内缴费,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领取养老金之前,建议其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正确理解劳办发[1995]104号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的正确解读: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规定:1.关于“辞退”职工:“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注:同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精神。)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注:以上《复函》即指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按照“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办理。说明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没有因为劳办发[1995]104号文件的发布而宣告‘作废’。)3.针对除名职工参加社保之前的连续工龄具有视同缴费年限权益,且需要解决同再就业时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特定时效,文件使用溯及力(溯及既往的效力)一词来强调特定时效: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建议,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即各地实行职工缴费年限起始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注意:只有在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前提下,文件最后这句话才具有连贯的意义。否则,从这时候起,“作为除名职工计算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才具有意义,所以文件已经不言自明:“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是指出了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特定时效,也就是溯及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效力:“作为除名职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企业职工除名前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按规定,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即除名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劳办发{1995}104号第三条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退休时除名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对这种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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