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除名职工有视同缴费
四川省除名职工有视同缴费
不能。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开除之前的工龄不再计算,没有缴费的工龄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除名和自动离职之前的工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朔及力仅限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之前没有缴费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内务部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扩展资料:
缴费年限计算:
全部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年限=退休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扣减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个月按1/12年计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其超过退休年龄的缴费不记入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仍以达到退休年龄之月为退休时间,审批的次月支付养老金。
除名职工的工龄计算,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和《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通知》(川劳险[1995]38号)规定:“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将两个文件结合起来执行,即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被除名职工在此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计算为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被除名职工在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除名在2000年,在2000年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工龄,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93年以前的工龄因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所以不能视同缴费计算工龄。
根据有关规定,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职工旷工除名前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按规定,应从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计算(即除名前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劳办发{1995}104号第三条明确,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也就是说:退休时除名前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原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因为你己经被除名,不属于职工,己经成为社会人员。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应该从1977年6月计算,至94年,这期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用1994年1月减去1977年6月等于16年6个月, 再减去除名期间的1年2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应该为15年4个月. 工龄计算应该从1977后6月至2009年1月退休时的时间断,减去除名的1年2个月,就是工龄的时间.
国家《社保法》没有规定的,如果取消就违法,职工的既往工作年限,是对国家作贡献的凭证,国家不会取消这个凭证,谁敢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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