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在行政诉讼中,首先审查原告是否有原告申请人的资格,当事人与请求事项的利害关系,是否适格的原告和被告。举报投诉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是否牵涉举报人,投诉人的自身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是否不予答复和处理,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有无证据证明举报事项对其自身权着产生实际影响,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原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5条规定的“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至少应当包括:(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哪些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可以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扩大。原则是通过行政诉讼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的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原告的近亲属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若干解释》的规定,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承受人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若干解释》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以和他合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以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不是官告民。
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和特征上看,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要“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然后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
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内部的行政行为,争议应该是通过内部机制加以解决,否则违背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各个机关的相约配置。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但实际情况陪审员参加的很少。
行政诉讼,如果起诉的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理重点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是起诉不作为的行为,则审理重点是被告是否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或职责。
总之,原告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下,法院的审查重点就是被告,具体包括: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职权,作出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1、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也就是说将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列为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之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不作为: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被委托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起诉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形: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您好,在这里我给您提供一个思路,供房租客参考。首先房租客可以与房东协商,把还在期限内的租金退还给房租客。如果房租客有装修房屋的话,那么在房屋内的装饰物也是可以找征收方索要补偿。另外,在找房子时所产生的费用,也可以找征收方进行争取。如果争取不成,千万不要放弃,因为房租客还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可以把征收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但是,小编的这个思路,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所支持、反对。所以,因为征收所导致的损失是否能得到补偿,完全靠当地法院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房租客可以得到补偿,那么征收方就要赔给房租客其损失。如果法院认为房租客得不到补偿,那么征收方就不用赔给房租客损失。
本案投诉人享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具体介绍如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明文规定见诸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该规定,是否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是认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条件或标准。但这种标准具有极大的主观性,难以确定其界限。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借用行政诉讼法第27条界定第三人所使用的“利害关系人”一词,对原告资格的界定标准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成为审查原告资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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