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的证据虚假
原告提供的证据虚假
案件宣判后,发现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证人证据怎么办?
案件如果是一审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发现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证人证据,可以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由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如果是法官发现宣判后,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证人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判处,应该汇报本院院长,如果双方或一方上诉,则可以将情况反馈给二审法院,如果双方均没有上诉,可以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案件。
如果案件是二审判决宣判后,发现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据虚假,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提请启动再审程序审理。法官发现证据虚假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可以汇报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1先归纳你表述内容,中心意思是: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应该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应该申请对证据鉴定?
2先回答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的当事能否申请再审,及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原来有种观点认为不能,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公报中判决书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
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但是,据我国诉讼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认为错误要想推翻,有两个途径:一是向各级法院申诉,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二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那么如果法院不受理,检察途径是否可以走的通?
在2018年9月15日前,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书,可以上诉但是没有上诉的,不能申请各级检察院抗诉。但在2018年9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的通知》,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抗诉或检察监督条件,检察机关均可受理。
所以,还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抗诉或检察建议。
3既然银行流水显示没有钱汇入被告帐户,那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如果存在签字不真实,可以寻找对比样本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法海一粟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以虚假、编造的事实起诉的,则构成虚假诉讼罪。
1、刑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事实证明。题主认为“原告以虚假、编造的事实起诉对方”,但是,题主这样主张,是否有证据证明呢?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而题主确信原告就是虚假诉讼的话,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当然,题主报案也需要有一个基本的材料,而不能什么材料都没有就去报案。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每日讲法为您解答,每日讲法是一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原告陈述内容是虚假的,法院会怎样做出处罚?
首先抛出个人观点,原告做虚假陈述可能被罚款、拘留,严重的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至于开庭后多久收到判决书,这个取决于案件适用的程序,一般来说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普通程序的审限是六个月,均是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如果有需要延长或者扣除审限的情形,审限会更长。
什么是虚假陈述?
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一)伪造、变造证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
(二)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
(三)对重要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
(四)通过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进行抗辩的;
(五)在已经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滥用申请调查取证权利,对诉讼程序造成重阻碍的;
(六)诉讼欺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做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串通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做伪证、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物或者财产上不法利益的行为;
(七)构成虚假陈述的其他情形。
虚假陈述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加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虚假陈述被追究责任的两个要件为,一是重要证据;二是达到妨害案件审理的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有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确认当事人的陈述是否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并不能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因此虚假陈述应当严格使用。
如不加以区分的认为,只要作出虚假陈述,就会被处罚,那将不符合司法实践。例如张三欠李四钱,李四没有证据,李四起诉到法院,如果张三抗辩不欠钱就构成虚假陈述,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开庭后多久会收到判决书?
开庭多久收到判决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没有对开庭收法院作出判决书的时间加以限制,但是法律对案件整体的时间是有限制性规定的。
在我国,案件最主要的适用程序有两种,分别为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法律分别对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做了审理期限的规定。
比如,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起算的时间均是自法院正式立案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诉讼中出现了影响审限的情形,是可以依法扣除或者延长审限的。比如出现中止审理的情形,审限是可以停止计算的,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再开始计算审限、出现鉴定等事由,可以扣除审限。如果案件复杂,可以由简易程序变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经过批准还可以再延长六个月。
因此开庭后多久收到判决书,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的答案。如果题主的案子没有中止、扣除、延长审限的情形,那么就要看看你的案子是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然后明确你的立案时间,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审限(3个月或6个月)减去立案到开庭的时间(比如为2个月),那么最迟收到判决书的期限为,开庭一个月后或开庭4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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