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合同到期单位和我终止合同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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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病假期间合同到期单位和我终止合同

分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违法解除。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前不超过12个月(签字要慎重);如果离退休不足五年即便医疗期满也应顺延至退休,否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满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才可终止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实体合法外,程序也应合法,即履行事先通知工会义务,程序不合法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及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支付2倍经济补偿。病假医疗期满建议做劳动能力鉴定,以便诉求医疗补助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因是医疗期,常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基数,但浙江省高法院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十一条规定体现公平公正。以下是法律依据,仅供参考。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本条第(一)项指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之后,仍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alsjs

大家了解医疗期吗?

第一,医疗期的劳动关系。

医疗期实际上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疾病,不能上班,而且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在医疗期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肯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医疗期的待遇。

如果是医疗期内的待遇,按照我们国家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指的是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当然在包不包含社保个人部分里面有争议。

不过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要以劳动关系正常时的工资基数为准,正常缴纳。

其实我们大家思考一下,确实是这么一个道理。我们大家因病停止工作了,单位反而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将职工往坑里推吗?会造成职工没有收入,没有社会保障,这样对社会的影响很不好。

所以,国家很明确必须要等到医疗期满,然后根据医疗期满后的结果情况,确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医疗期的长短。

医疗期的时间是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和累计工龄计算长短的。最长高达24个月,一般应当在30个月之内休完。

当然,医疗期必须要以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医疗治疗或休息的建议为准。不可能说我6个月之内,可以随随便便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

第四,医疗期满后的处置问题。

医疗期满后,如果能正常恢复工作,那么回到工作岗位上就可以。只要在任何一个时间段,不超过医疗期就可以。比如在一个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如果职工在任何一个30月内的时间段,休的医疗期没有超过24个月,这样就是合规的。用人单位就不应当解除劳动关系,除非是劳动合同到期、职工严重违规被开除这样的情况。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已经不设置上限了,目前累计可达24个月。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

但是关于病假工资有特殊规定。如果职工是因病失去劳动能力,不得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要根据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根据患病的病症程度分为普通疾病、重症、绝症,分别支付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工资标准的医疗补助费。

第五,因病失去劳动能力怎么办?

其实《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还应当建立失去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制度。也就是说,劳动能力可以按月领取一定的病残津贴待遇。一些地方实施的是退职待遇。

实施病残津贴待遇,各省都有不同的标准,宁夏自治区是按照缴费15年的,每月600元;缴费年限在15~25年之间,每交费多一年增加10元,25年以上的是每月700元。可以说缴费15年是享受病残津贴待遇和养老金待遇的基本线。

实施病残津贴待遇仍然可以继续缴费,而且也会增加相应的待遇。

到达退休年龄后,我们就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了。因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失去劳动能力女同志45岁,男同志50岁可以退休。

所以,一定要趁早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病假期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无效的,我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部门,判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待遇。等待医疗期满后,仍然病重无法工作的,那么就可以自己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了。

首先,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情况。其次,经济补偿,必须在员工离开公司之日,与劳动者结算清楚。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病假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医疗期内应该支付病假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医疗期未结束的,应该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如已经结束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因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该法是在2008才实施的,实际用工时间在08年以后的,按照实际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支付,6个月以上的按照一个月支付;标准是离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 ?????????????????????????????申张正义团队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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