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终止合同算违约吗
近期在北京“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严峻,尤其是这次第二次疫情冲击,导致很多企业面临不小的经济压力,特别是餐饮、酒店、旅游、零售等行业,因此受到疫情原因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现象尤其多,那么在此期间期间终止合同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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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构成影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需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以及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具体来说还要具体分析,通常可分为: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的,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来说不支持。
2.疫情对合同履行虽有一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等情形的,应当鼓励交易,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变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部分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一方以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3.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4.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
那么一旦企业行使此类权利,那么免责范围又该如何计算呢?
1.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债务人均负有减损义务。如果债权人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如果债务人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或未及时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导致债权人损失扩大,债务人对债权人扩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免责。
特别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仅限于违约责任。首先,如果不可抗力只对部分合同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则免责范围一般应限于该部分合同未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能笼统地认为可以免除整个合同的违约责任。其次,如果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一时不能履行,则免责范围一般应限于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责任,而不能认为当事人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因此用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而需要中止履行、迟延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综上,如果是协商一致,因为疫情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要终止合同的,那么肯定不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合同约定,在这种疫情出现的情况下,一方可以解约,那么合同一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因此也不构成违约行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出现疫情是否能解除呢?这主要看你们双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此次疫情是否实质影响了合同的不能履行,如果实质影响了,那么终止则不构成违约,否则违约风险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