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过了时效期怎么办
行政诉讼过了时效期怎么办
行政诉讼时效过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或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接下来解释一下:
一,正常情况,经过复议或者复议不作为的案件起诉期十五天,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期六个月。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意思是,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可以推定其知道。
三,知道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内容和诉权,这里分三种情况:
1,既知道内容,也知道诉权,起诉期自知道起六个月。
2,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起诉期动产五年,不动产二十年,称为最长起诉期。
3,不知道内容,也不知道诉权,但未过最长起诉期的,自知道内容起一年。
注意,这里没有两年或者三年的说法,那是民法的规定。
四,行政诉讼法中的起诉期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不同。民法中过了诉讼时效,失去的是胜诉权,而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失去的是诉权,即过了起诉期法院不予受理。
总结一下,行政诉讼法中过了起诉期,司法途径就走不通了,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救济。
因政府信息公开处于复议期,而致使行政诉讼时效被超过的,那么行政诉讼时效应该往后延。
从书面得知之日起计算,失效丧失诉讼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支持诉讼请求。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诉讼时效有一年、两年等等之分,看是什么样的诉了比如《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要是超过了,你再拿你的资料到当地请问律师。看里面能不能找出可以翻盘的东西。比如程序错误。等等。
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就会丧失。一般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个月。行政诉讼时效是消灭时效,并不意味着不能提起诉讼,即使诉讼时效过了,法院也应该受理,但是对方当事人可以以此来作为反驳的理由,要求法院审查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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