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用工
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用工
一般都是固定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持用工灵活性,愿意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有的劳动者为了能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更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双方的意愿如何,究竟签订哪一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一个共同的选择。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工协议与劳动合同完全是两嗎事/其根本区别就不想承担劳动用工制度的约束/拒绝给用工人交纳一切费用及后果/这样地单位/还是尽量不要去/一担出了问题/它是不会承担的/用工协议只是简单地条条杠杠/不符合法律程序/同时也承担不了法律义务。/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劳动法》实施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不需缴纳社保,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如符合全日制用工条件,则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 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出了事故有派遣工背锅,企业领导没责任,同工不同酬,剥削派遣工,保护自己的福利。
谢谢邀请。我觉得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而且己施行多年,应该有固定的文本,条款必是齐全的,对劳资双方对有利,出现争议也容易解决。而您的新公司却避开大路,非要走小道,不知是何用意。我猜肯定是文本内容中有猫腻,否则没必要多此一举。从法律上讲,你与公司签的协议也有效力,所以如果要签这协议,一定要逐条逐项去看,可以对比一下劳动合同文本。否则稀里糊涂签了,将来吃亏也是可能的(如果这协议中有违反劳动法的章节,根本上就是无效的)。
劳务派遣的罪恶罄竹难书,既然今天有年轻人还搞不明白什么是劳务派遣,那我就说一说。
从历史上讲,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很窄,仅针对没有纯种日耳曼血统的纳粹兵工厂工人所使用,不允许这些不纯种血统的工人拥有正式编制。很明显,劳务派遣系因种族歧视产生的这么一种用工制度。
时至今日,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所划定的派遣工适用范围,我们可以看到,劳务派遣工的适用范围,也并不宽。
我就举一个最通俗的例子。
中药里面,有一种叫做[芒硝],它的实际应用场合也十分的窄。可是在许多年前,有一个江湖骗子,认为芒硝能治百病,于是不管什么病人,凡事来找他看病,他都开了一大瓶芒硝给别人吃,结果治死了很多人。当然,现在这个江湖骗子已经在监狱里面,可能永远都出不来了,他就是臭名昭著的胡万林。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就是[芒硝],只能在少数场合使用,而不适用于多数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对于临时性的、辅助性的,暂时替代性的工种,我们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然而对于主营业务岗位,特别是长期的主营业务岗位的员工,绝对不能使用劳务派遣。
然而现在的派遣公司多如牛毛,他们根本就不管你这些。他们照样把劳务派遣滥用,甚至还勾结用人单位,吃大企的钱,吃财政的钱,偷保险,克扣员工利益,公然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甚至还涉嫌合同欺诈。
用人单位正是在这么一种不健康的大环境下,因为经不住利益的诱惑,才让大范围主营业务岗位的员工跟劳务派遣签的合同。
很明显,劳务派遣公司会承担所有违法的责任。比如,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又比如,派遣公司有专门的律师团队针对因病被劝退员工的起诉等等。
劳务派遣的罪恶,真的不是一天能够讲的完的。但希望更多的90后年轻人明白,不要让自己陷入劳务派遣的骗局,尽早脱身,谋求一个真真正正对自己发展有前途的工作。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短期用工“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