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权
劳动者的就业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权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劳动自由权和用工单位的用工自由权,是对两种劳动主体关系享有自由选择权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是指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自己从事的工作,不受制于他人。这是个人权利的一种外在形式。也是人的自由的一种表现和法律保护。用工单位的用工自由权,是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操作需要,选择适合自己单位工作要求的合适的劳动者,不受他人的强制或者限制,这个是对用工单位权益的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利和用工单位的用工自由权利不是对立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关系。因为只有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意志和生产活动需要的时候,社会用工才是自由的,人的自由权利才能得到保护。
用工和用人的区别:
1、含义上的区别
用工单位是指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连续用工期限。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区别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3、在履行义务上的区别
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地,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的义务;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财物的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手续的义务。
劳动用工备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劳动用工备案是针对单位就业登记是针对个人,就业登记就是去劳动局登记了找工作。
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包含很多内容,当然也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权利义务。
法定权利义务是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明确规定的,约定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比如,单位的义务: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帮员工缴纳五险,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等。员工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关的劳动等。员工的权利:获得报酬权,休息权等。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2、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规定,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1)同用人单位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2)职工推举代表或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3)按照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4)休息休假的权利;(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获得特殊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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