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以口供定罪吗
法院是以口供定罪吗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只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有罪,那就不能单凭口供定罪。我国刑诉法有一项重要的原则性规定,就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规定在《刑诉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项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另一项原则息息相关,即“无罪推定原则”,即第一是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第二是在控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宣布被告人无罪。
也就是说,仅仅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无法达到证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控方的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被告人的供述,就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就无法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就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
是否构成犯罪,不能简单的说要哪几样证据,而是说所有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证明犯罪的成立。
至于证据的种类,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这些。你说的只有同案犯口供,没有物证,那有没其他证据呢,如果仅有口供,是不能认定为犯罪的。即使是该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也不行。
法院不是单凭被告人的口供来定罪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法院在定罪时,不但要考虑被告人的口供,更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来综合考虑,只有所有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的,才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而不是单纯地只考虑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口供或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从问题来看,你说的证据归于证人证言或者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陈述类别,应分别来看。
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陈述,通常会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一般受害人会有夸大受害事实的一面,而被告人则有避重就轻的方向,对这类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仔细甄别,证据确凿才会作为定罪证据,法院绝不会在只有受害人陈述或者只有被告人供述下定罪量刑。
关于证人证言,一般是侦查机关在案件初期通过调查询问形成的证据笔录,目前司法实践,在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会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而对于争议比较大的,则会通知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质证时漏洞百出、相互矛盾的证言,法院会将其排除,不作有效证据使用。
总之,言词(口头)证据的效力要低于物证和书证的效力,作为定罪依据前一定要先排除合理怀疑,法院一般不会草率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所有审判活动的基本准则。
如何认定事实?
那自然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所以法院以事实为准,还是以证据为准,这二者并不冲突。法院是建立在证据为基础所认定的事实之上。
法院根据证据以及经验法则等等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毕竟法官并未案件当事人,并没有参与整个事实的发展过程,并不知晓客观事实情况。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官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候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出入。如果允许法官根据某个当事人的陈述而直接认定事实,那法官只能倘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任意裁判,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还将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只录过一次口供,如果有重大犯罪嫌疑是可以立案的。
嫌疑人签字按手印后并不代表着就可以定罪。重证据轻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罪的。而且从程序上讲,定罪是法院的职责。第1次录口供,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或监委办理的。离法院定罪量刑还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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