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女方个人财产吗
彩礼是男方基于婚姻关系而给予女方的聘礼,它是一种附条件赠与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什么条件呢?结婚!如果双方未取得法律上承认为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时,即使已同居或经过社会习俗中的婚礼,也不获得法律保护。那么双方分离后,彩礼是必须要退还的。如果双方已取得《结婚证》,但符合以下两种情形时,彩礼钱也是应该退还全部或者部分的:其一是双方登记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的;其二是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未超过一年,且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彩礼也叫聘礼,这是中华民族传承几千年的一种文化。在古时候,聘礼一般包括绸缎,金,银和部份手饰。彩礼在最初期,可能就如同订金和婚约一样。在八九十年代的农村,地区不同彩礼也不同,在江西和河南一带,九十年代要的是三金一辆,所谓的三金就是: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一辆,就指一辆摩托车。而在四川我们广元老家,在九十年代彩礼一般就是:四十斤肉,四十斤面,四十斤酒,外加新娘和岳父岳母各四套衣服。在农村,下彩礼一般都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下聘礼后,如果是男方要求退婚,那所有的彩礼女方是分文不退的,如果是女方因种种原因退婚,那不光是彩礼要如数退回,就连男家给女家干的农活也要按价补尝!
如今社会高度文明了,大多数青年都是自主恋爱。他们之间没有了媒婆,也少了婚约。以前的传统彩礼已经渐渐消失。女方父母一般都要求男方有车有房。只要有车有房,彩礼在他们心中的份量已经不再是那么重要。
彩礼目前来说,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前。视为婚前财产,讨回就需要目的未达成,也就是说,没有登记结婚,这一块就是不论什么原因,男方错误或者女方错误,只要结婚目的未达成,就可以要回彩礼,或者结婚后,没有感情,或者没有婚姻事实,这就比较麻烦了,需要举证比较多
是的,是把自己明码标价卖给夫家的钱财,这笔钱其实是父母养育她的血汗钱,如果父母把这笔钱给女儿了,就是她自己的私人财产。现在的女人其实很悲哀,口上说着自己如何高贵,其实也就是十几万,二十几万就能买到的。
彩礼是礼品,在五六十年代叫着礼物,是一种礼节,现在不同了,金钱时代,礼品不值钱,所以就讲多少钱,讲钱就要看贺安钱,她本人认为价值高自己就是金贵,有爱情婚姻一生难求,比你多少万都有价值。 现在社会就是这样,想结婚出彩礼什么也不要说,如果你有能力也须别人一分钱彩礼都不会要还倒贴,
彩礼通常是男方或男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带有以促成双方结婚为目的赠予性质,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三条中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如果双方结婚,那么彩礼这种赠与行为是有效的,自然彩礼钱也应归受赠人所有。同时,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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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房没车没稳定收入,你还想娶老婆不花彩礼,还说要彩礼的就是卖女儿,我想说没错就卖了,怎么滴吧!就是要开价开的你买不起,其实人家就是不想嫁给你!如果一个男孩子家里有房有车的事业发展不错的,他也是要挑满意的女孩,不会挑一个条件差,兄弟多的,总要挑一个差不多的女孩,条件差不多的认为男孩优秀的话就不会纠结什么彩礼了,但是男方这种反而不会少给彩礼的,社会就是这样
彩礼也是聘礼,属于男方下聘给女方父母,陪嫁是女方父母赠予夫妻双方,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