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退彩礼钱怎么办
女方不退彩礼钱怎么办
已经给女方彩礼钱,现在又不同意结婚了,应该请女方全数退还,男方所有彩礼钱,並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果已办结婚登记手续者,必须按照法律顺序,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彩礼钱不退可向法院起诉追还。
这种情况真的很常见。我有个朋友跟女方定亲了,给了对方5万多的礼金,后来婚前女方告知男方不想结婚了,因为自己已经有了对象了,至于礼金闭口不提,这下我这个朋友就不同意了,然后要求女方退回礼金,然后女方以青春损失费为由哦,强行扣下三万多,退给男方两万块。
那,到底孰是孰非,女方该不该退回礼金呢?
礼金最先是来源于风俗习惯而非法律强制规定。
我国是传统的男耕女织国家,劳动力就意味着资本,因此古时把结婚看做一件大事,现在的礼金就是从古时候的“纳吉”来的。因为男方觉得结婚后女方少了一个劳动力,同时为表诚意,给女方准备礼金,千百年来,婚姻习俗都在变化,但是我国结婚时的礼金保留了下来,而且不同地方根据不同的进化程度、文明程度、经济发展程度等多重因素而存在着不同的差异。
我国刚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为了推翻旧制度曾对彩礼以及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进行了批判,并被官方禁止,(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但是彩礼在民间一直存在(有点树大根深的感觉)。
礼金还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也就是说给了礼金就订婚成功了,一旦成功,不得反悔。但是生活中哪有那么模式化的存在呢,反悔不作数的事情有的是,何况是男女之事呢?
一些地方习俗:男方若是反悔,则女方一般不会退回礼金;如果女方反悔,则女方需要把收到的礼金退还给男方。(今天我们要讨论的不包括拐卖妇女以及婚姻买卖行为哦,因为那个肯定是违法的,全说起来肯定就远了,我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然,这个在民间很不适用的,越是是偏僻落后的山村地区,婚姻买卖越是严重。这个肯定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那我们再来讨论一下是否应该要回礼金?首先从法律上来看,肯定是是支持当事人要回礼金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相亲后,男方给了礼金,之后半年接触,不适合在一起,女方拒绝退还礼金,怎么办?
材料中的情况在法律上肯定是站得住脚的,不过鉴于社会当下情况,很多事情的确法律解决不了,因为法律判的话很简单,但是法律执行的话就不一定的,有很多主客观因素。其中当事人是否配合这个占到了99%,因此建议男方跟女方好好沟通,最好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要回全部的礼金可能确实很难,男方可以试着退一步少要点试试,(这件事不建议找家族里的大辈,因为越是年纪大的,越是乡风化的人,越是不讲法,他们讲的只是经验,只是人情,按照这个肯定是要不回来的),实在不行再走法律途径,虽然走法律途径不一定可以要回来,但是好歹也尽最大的努力维权了,至少 心里也有点安慰,不论结果如何,好歹我尽力了,对得起自己足矣,不是么?
女方退亲,以补偿为由,不退彩礼钱,男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女方退彩礼钱。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笑了不是!当初你干嘛了,急着下聘礼怕失去她,处长了又不相当,还想让女方先提出来不处你好讨回聘礼,想的挺美,女孩儿就相中你这个银啦!死牌落地,不带缓棋地!好好处一处,别因为一些枝节问题争论不休,多想她的长处,我倒不是劝你非找她不可,反正你没充分理由把聘礼讨回,是你自愿增与又不是她上你兜里掏钱,平衡一下心理,就当花钱买教训了。以后做事稳当点儿,老话:不见兔子不撒鹰,多动动脑子。往前处处看吧!别总用自己的观点要求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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