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嫁妆女方可以带走吗
夫妻离婚时,嫁妆归谁?这个问题已有律师从今日的民法角度作出来了回答。一般来说,如果是结婚登记前办理的嫁妆,可视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财产赠与,是女方个人财产,离婚后可以带走。
那么这个问题要是放在古代呢?以前的夫妻离婚后,女方能够带走嫁妆吗?你可以会认为古时的女性没有财产权,带不走嫁妆。但事实恰恰相反,不管按唐宋时期的法律,还是按明清时期的习惯,以前的妇女如果改嫁,她是可以将带来的奁产随身带走的。
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南宋有一名姓周的民妇,初嫁曾氏,并生子曾岩叟;再嫁赵副将;于南宋开禧二年(1206)三嫁京宣义,但成婚仅及一年,就因为京宣义宠溺嬖妾,周氏便离开京家,投奔儿子曾岩叟。四年后,周氏去世,留下一笔奁产。京宣义贪图这笔奁产,便诉官要求周氏归葬。但这一诉求被法官驳回:“在法:夫出外三年不归者,其妻听改嫁”,京宣义弃妻于曾家数年,婚姻已宣告失效,自是没有权利“取妻归葬”,更没有权利继承周氏的遗产。周氏之丧“听从曾岩叟安葬”,京宣义“不得更有词诉”。你看,周氏数次离婚、改嫁,却一直保有自己的奁产。
夫妻离婚时嫁妆能否分割,看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早些年结婚的嫁妆不多,也就是些日常用品范围,离婚时争议不大,但现在很多地方嫁妆也开始价值不菲,所以有些人离婚时也开始关心一个问题“嫁妆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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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在的法律来说大致是这么判断的:
1、不管婚前还是婚后,看女方父母赠与嫁妆时是否有明确表示给个人还是给夫妻,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按意思表示来确认财产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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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给的嫁妆,算女儿个人财产。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给的嫁妆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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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给的嫁妆是房产这种不动产属于特殊情况,即使是在婚后赠与不动产或出资购买不动产给女儿,只要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也是女儿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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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说法#其实目前的法律规定也不是完全公平或者说有些过时,前述1、2两点是最初的规则,而第3点是在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时给的补丁规则,打这个补丁就是因为房产太值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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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在的规则作个假设: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女方父母在领证后给了100万现金存在女儿账户,算夫妻共同财产;女方父母在领证后用100万买房登记在女儿名下,算女儿个人财产。有意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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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杨律之前提到现行规则可能过时或不太公平呢?在婚嫁习俗中嫁妆和彩礼往往是伴生的,古代的时候彩礼是给女方家庭的,婚后就嫁鸡随鸡了。而现在很多地方嫁妆和彩礼最终都是给小夫妻的,甚至有些地方女方给的嫁妆和男方家给的彩礼是有比例或倍数关系的。那么按现行规则,女方家只要提前动点心思买房登记在女儿名下,或书面表示嫁妆是给女儿个人的,那不管婚前还是婚后都算女儿个人财产。可男方家给的彩礼按现行规则,一般在结婚后家就别想要回了。这一点区别在以前彩礼和嫁妆价值都不高的时代还不重要,可在如果结婚时间比较短就离婚的情况下,对男方家庭的影响可能就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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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毕竟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调整的,滞后是必然的,没法做到每时每刻都公平,这事儿大家怎么看?
彩礼和嫁妆是结婚中金额最大的部分,而一旦夫妻离婚,双方对于彩礼的返还,嫁妆的归属便产生争议。
嫁妆一般是指女子出嫁时,娘家为新娘准备的结婚用品。
1、办理结婚登记前的嫁妆
法律上的结婚是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准,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 因男女双方并未成立夫妻关系,故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2、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所以仍然有多数法院判决嫁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嫁妆嫁妆肯定是女方陪的嫁妆。离婚时女方想带走就带走。不想带走就不带走。人就不要了还要那嫁妆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