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和认缴出资
实际出资和认缴出资
认缴出资时间就是公司成立之前的时间。
实缴出资时间是你实际缴纳资金的时间。
公司注册资金实缴是指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公司的出资人实际出资的部分。比如,某人要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公司,如果投资人 在公司注册公司的时候实际缴纳50万资金, 并且这50万资金是已经确实到账的状态, 那么这就属于注册资本的实缴。但是如果该投资人目前没有这么多的资金,或者暂时不打算实际缴纳这么多的资金, 而只是打算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公司,这时他也可以先认缴这50万,并且承诺在多长期限之内将50万元全部缴清,这种情况就是公司资本的认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是没有规定限制的,一元也可以,一个亿也可以。对于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也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所以有些人开始投机取巧,认为我既然没有期限规定,我就注册一个注册资本为一个亿的公司, 然后承诺在100年内缴纳完毕。抱有这种投资心态的人,认为这种情况下,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好像我也一直不用缴纳完成。其实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因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公司一旦出现经营失败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况,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或者说公司的投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时候法律很有可能要求投资人将全部注册资本在限期内缴纳完毕,补充完整公司的注册资本,用来偿还公司所欠下的债务,所以投资人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公司对外的债务是行不通的。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一般只以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而公司的财产是由投资人的出资以及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积累下的利润所组成的。所以如果公司在出资完成的情况下, 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当股东存在注册资本出资不实的情况,如果公司此时资不抵债,债权人是可以要求股东来承担这个债务, 股东所承担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所以如果作为股东或者投资人来说,在认缴的时候,认缴了大额的注册资本,势必导致你的责任也会增大。所以这种情况下,建议投资人不要故意夸大注册资本,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以免使自己承担难以承受的债务风险。
认缴就是合伙人“想”要出资的金额。实缴就是已经付出去的金额。
假设我们按照认缴比例分配收益。
A:认缴 800 实缴100
B:认缴 200 实缴200
如果按照认缴来分配的话 不就是说明用300(A100 B200)的资金赚来的钱 要按照4:1的分法。
怎么会有人肯付出比别人多一倍 收益却是人家四分之一的呢??明显不公平。
可以是实缴出资,也可以是认缴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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