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骗保推儿子下海如何定罪
9月29日,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于28日破获一起“杀子骗保案”。38岁的杨某科系智障人士,其64岁的父亲杨某发为他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其后到海南把不会游泳的杨某科推落入海,并报案称意外死亡,试图获得意外保险赔偿金。
目前,该案两名嫌疑人全部到案,正进一步侦办中。9月29日下午2点23分许,死者杨某科的尸体已被找到。
据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民警介绍,28日6时许,杨某发(男,64岁,湖南郴州市桂东县人)报案称,其儿子杨某科(男,38岁,湖南郴州市桂东县人,智障人士)在海口市秀英港7号泊位意外坠海失踪。
接警后,该局刑侦支队与海口港码头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开展搜寻救助调查工作。经民警侦查发现,杨某科并非意外坠海,而是被人推下海。推人者与报案人杨某发穿着相似,且杨某发报案时没有悲伤情绪,反而在面对民警询问时非常惊慌,再加上死者为智障人士,引起民警高度怀疑,立即对杨某发进行调查。
在事实证据面前,杨某发供认了其与李某贵(男,50岁,湖南郴州市桂东县人,杨某发系其表姐夫)合谋一起杀害杨某科,并伪造意外现场试图骗取保险赔偿金的犯罪事实。事发后李某贵离开现场不知去向。
当日9时许,刑侦支队与海口港码头派出所立即组织抓捕小组对码头车站区域进行布控追查搜捕,10时许,抓捕小组在海口火车站附近饭店对李某贵实施抓捕,成功抓获。经突击审讯,李某贵供认了其与杨某发合谋一同杀害杨某科的犯罪事实。目前,杀害杨某科的两名嫌疑人全部到案,成功破案。
办案民警说,杨某发不仅在报案时没有悲伤情绪,且被抓后仍在关心是否能拿到保险金。“他向警方交代时说,因为杨某科智力上有缺陷,自理能力较差,儿子出生38年没做一天事,生了3个孩子奶粉钱也没有,拖累家庭负债80万,平时不听话跟家人打架,如果听话光养他不要多少钱,“是亲生的,但也没办法”。加上家里经济压力大,他自己又欠有一些外债,所以才会这么做。
那么,杨某和杨某贵究竟触犯何罪呢?
下面来看一个类似的案例:
王某、陈某因经营茶社等欠下大量外债。
2015年上半年,两人商议准备给被害人于某3(王维山前妻,离婚但未分居,殁年50岁)购买保险,然后将于某3杀害以骗取保险金还债。
2015年8、9月份,王某、陈某为被害人于某3分别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22份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医疗等综合保险。后王某、陈某商议哄骗于某3吃安眠药再将于某3扔下河淹死以骗取保险金。
2015年10月7日、8日,王某从射阳县第三人民医院以他人名义购买了安眠药交给陈某。同年10月10日下午,陈某将安眠药碾压成粉末,送到被害人于某3位于射阳县临海镇金海村七组113号的家中,并谎称是给其治疗腿疼的药,让其服用。后陈某告知王某安眠药已送给被害人于某3。王某即回到家中,见于某3意识模糊估计其已服下安眠药。当晚八点多钟,王某在于某3熟睡后将其扔进自家屋后池塘内,于某3入水后用手拍水,王某害怕被人发现,用手将于某3头部按入水中,直至于某3不再挣扎。
王某谎称被害人于某3系醉酒后失足溺水,请邻居将于某3抬上岸,由于怕于某3没有死亡,王某不让他人靠近于某3。邻居拨打120,医生赶到现场时被害人于某3已死亡。经鉴定,于某3的心血、胃内容物均检出安眠药舒乐安定成分,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2015年10月11日、10月15日,王某、陈某分别被射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王某、陈某为骗取保险金以偿还债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王某、陈某系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陈某在犯意的提起和犯罪行为实施上,作用较小,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王某、陈某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其提出的陈某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亦是如此,为骗取保险费,杨某发与李某贵合谋故意杀害杨某科,肯定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因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还未实施,因此不触犯保险诈骗罪。
如果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后,又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又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则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