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证人做伪证的法定证据
证明证人做伪证的法定证据
‘’依法不能认定为作’伪证’!‘’
依我之见: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说谎,即虚假‘’当事人陈述‘’,无论刑事或民事均不能叫‘’伪证‘’。
为什么当事人在法庭上虚假陈述不能认定为作‘’伪证‘’呢?
因为言词证据中的‘’证‘’,即是‘’证人证言‘’主要指的是非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是指了解案件情节的‘’第三人作出的证言‘’,提问者所述的‘’伪证‘’法律上指的是证人(第三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作提供虚假的言词证据。因此,作为证据种类的划分当事人在法庭的陈述,即根据我国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陈述‘’己经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而不能与第三人的‘’证人证言‘’混为一谈,即使经法庭调查是假话也只能叫当事人虚假陈述,也不能错误的认定为作‘’伪证‘’。不然,也就混淆了‘’当事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作为参与诉讼的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提供的言词证据的证据效力的本质区别;
同时,当事人的虚假言词陈述与证人作伪证在法律责任上也有根本区别,比如在刑事公诉案件诉讼中,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愿如实供述,而不能指控被告人犯伪证罪,也更不能为此强迫被告人供述,不然以被伪证罪为由强迫被告人陈述之行为也就严重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而为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提供借口,所以,当事人虚假陈述不能被指控构成所谓的‘’伪证‘’,否则,将当事人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认定为作‘’伪证‘’是违法的丶在法理上也是荒谬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应想梦成就未来之邀简答:所谓伪证,我想就是歪曲事实,干扰司法公正,使嫌疑人摆脱嫌疑,严重者也构成伪证罪,受到法律制裁。
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案件审结后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冤假错案”。如果是题主想象中的冤假错案,那么回答题主就是在浪费时间和精力。
在民事诉讼中,所作伪证不论是否被法院所认定采信,是不能控告的。这样的伪证侵害的是法院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由法院依法处罚。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公诉方的证人作伪证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公诉方或法院承担(由公诉方或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的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刑事冤假错案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无权对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人员提出刑事控告。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如果证人是与当事人串通一气故意作伪证以诬告陷害对方当事人,是诬告陷害罪的共犯。如果证人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故意作伪证的,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证人是因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作出伪证的,则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宣判后,发现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证人证据怎么办?
案件如果是一审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发现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证人证据,可以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由二审法院审理判决。如果是法官发现宣判后,一方当事人提供假的证人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判处,应该汇报本院院长,如果双方或一方上诉,则可以将情况反馈给二审法院,如果双方均没有上诉,可以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案件。
如果案件是二审判决宣判后,发现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据虚假,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提请启动再审程序审理。法官发现证据虚假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可以汇报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伪证,你只需要把线索告知办案机关,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你向法院起诉,你起诉啥?
简单说一下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法官是如何判断是否采信证人证言的。
这里面就不讨论非法言辞证据的审查程序,因为这主要是涉及到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证据资格的问题。就假设这些证人证言都具备合法性,那么要认定这些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这些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可靠的,也即只有真实、可靠的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证言,才具备证明力。从这就可以看出,其实法庭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在我国,判断言辞证据真实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就是这种言辞证据必须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互印证。这个证据规则我们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4条的相关规定就可以看出。具体的意思就是一个证人证明的事实必须与其他类型证据反映的事实相一致,没有明显的矛盾,这个证言的真实性才能得到确定。举个例子,张三说看到李四盗窃了财物,仅靠这个证言还无法确定李四是否盗窃,但是如果同时监控视频也反映了李四盗窃,那么张三的证言就有监控视频为证,那么他证言的真实性就能够得到保证和认定。
当然并不是只要证言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就一定能说明证人做为证,有些情况不能排除证人因为记忆或者观察的偏差出错的可能性,但是这毕竟是一个可以判断证人是否做伪证的方法。比如,张三说自己没有看到李四打人,但是监控视频却明显的反映出张三当时和李四就在案发现场,那么这个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产生了明显的矛盾,就可以说明张三在故意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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