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人作证
刑事案件证人作证
1.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知道案件事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法院可能强制到庭,并且受到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2.当然司法机关还是有义务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的,证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保护的申请。在具体作证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以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3.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4.部分人群,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其实,不光是证人证言,其他形式证据也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之后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但是,我想展开阐述的是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的质证方式可能和我们想象的不太一样。也就是说可能大部分人想象的质证方式是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法庭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询,但是,实践中却是另外一种情况,即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证人都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的对象大部分其实是证人在公安阶段所做的笔录。
由于证人只有在法庭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出庭作证,针对笔录进行质证其实是我国刑事案件的一大特色。这种质证模式我个人认为唯一的好处就是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省了时间,但是并不利于真正的查清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时,面对的是合议庭、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四方主体,这种多方参与、多方监督下的获得的原始口供,相较于仅在公安一方参与下获得的传来证据(记载证言的笔录),一般上来讲更能够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未来,不苛求所有证人都能够出庭,但是最少应当通过修改法律,确保当事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必须出庭亲自作证,否则其庭前的证言就属于无效证据。
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不愿意作证法律没有办法不能强制,但可以受到道德遣责。
刑事案件中证人的义务:依法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依法配合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办案的义务。
刑事案件中证人的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63条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77条的规定,有权获得因在诉讼阶段佐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及误工、奖金等补助;特殊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中的证人依法作证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保护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司法机关应尽力采取措施保护;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的,有权要求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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