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可以拒绝派出所笔录
证人可以拒绝派出所笔录
不可以,公民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事实。而且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同时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收集、调取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已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由于证人不出庭导致某些案件的关键事实无法得到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判对于实体公正和正义的价值追求。
如果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笔录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笔录是不能推翻的,但可以协助派出所收集其他证据用来否定笔录中的不符合事实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录已经签字按手印,还需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谢邀。目击证人的问话不叫审讯,叫做询问。一般是口头告知,然后证人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完了就可以回家了。如果证人确实不方便去派出所等等,民警也可以在指定地方或证人工作单位,甚至证人家里完成询问笔录。就酱。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阅读核对笔录的权利,有签名纳印的义务。笔录应确保真实性,笔录内容应当与犯罪嫌疑人所述相符。笔录内容一方面作为案件的证据,另外一方面也体现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态度。
正常情况下,讯问过程都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如果做完笔录后,嫌疑人核对完笔录,对内容无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签名纳印。犯罪嫌疑人拒绝纳印,直接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名纳印,直接提供笔录和讯问录像就行了。
如果笔录内容与嫌疑人所述有所出入,嫌疑人提出修改笔录的,应当修改笔录,修改完后让嫌疑人签名纳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就算嫌疑人胡编乱造,有悖于事实,也应该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能否认定坦白的主要依据,坦白是可以从宽处理的。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光凭嫌疑人供述也定不了罪。嫌疑人现编乱造,零口供,只要证据扎实,形成证据链,也会对嫌疑人定罪。
所以,嫌疑人在核实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纳印。提出异议后,修改后,应当签名纳印。
如果你是违法嫌疑人,那么警察是传唤你去,你必须去。
如果你是证人或者当事人,那么警察是请你去配合调查,国家法律规定公民有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的义务,所以你也要去。
被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如果是证人身份,“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可以说明情况不去! 如果是当事人身份,“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必须去,否则,公安局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的种类: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派出所做笔录可以拒绝签字,但是不一定能够取得效果,因为有时候不签字,反而失去自己有利的证据和法定情节。
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一般会在现场笔录上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签上执法人员的姓名,并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同时邀请其他在场的符合法规要求的人对此给予签名证明。 这样一来,由于有原因说明,也有证人,所以要想推翻这份笔录,基本很难。 而拒绝签字,就等于不配合调查,属于加重处理的情节。
保密是不太可能的.是警察取证时为打消你的顾虑这样说的.
刑事案件一般警方调取笔录后,可以由检察院直接在法院开庭时宣读证人证言,大多是不用你去出庭做证的。但是,在法庭上宣读证人证言是要明确姓名的,那时不可能做到保密。民事案件的话,是要你出庭作证的.
其实,如果你说的是实际情况的话.也是没有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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