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违反股东会决议谁为原告
股东违反股东会决议谁为原告
错误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是有救济途径的。该途径就是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后60天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一)中的第3条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第75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表明,股东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提出的撤销之诉,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该期限从法律上来讲是一个除斥期间。该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限不能因为任何原因中断、终止和延长。 参考资料: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6f10f20100oplj.html
一、 从问题角度看,其一,股东会决议由股东会作出,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作出,两者作出的主体并不相同;其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在议事程序上具有区别,以下对问题的回答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股东会决议看,无法仅凭持股90%的股东单方面作出股东会决议有效或无效的判断。原因1:无法得知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若未违反公司章程,则有效。
2、若公司章程未规定,持股90%的股东单方面作出股东会决议有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从董事会决议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一人一票,过半数方可通过,与持股比例无关。如果公司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则股东单方作出的董事会决议是无法通过的,哪怕其持股比例超过90%。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注:上述对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效力的判断均是建立在会议召集程序、议事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京悦所 周娜 袁康迪)
因题目给出的条件较为简略,在不变原意的情况下将其变通为,大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担任公司的董事)违反董事会的决议向外出借了公司的资金,应该如何处理?
一、法理分析
依照《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据此,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大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董事会决议,擅自向外出借资金,构成了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应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具体来说一是刑事违法;二是民事违法。
二、处理方法
(一)大股东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他股东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大股东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案中,大股东在明知董事会作出了不得向外出借资金决议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资金出借给了他人,大股东的犯罪故意明显,在符合挪用资金罪犯罪构成其他要件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其他股东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诉。
(二)大股东的行为违反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本案中,大股东(董事)在明知董事会作出决议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情况下,仍然违反董事会的决议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
1、其他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大股东(董事)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监事会(监事)不向法院起诉,其他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其他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分析和处理意见,对网友有所帮助是笔者的心愿。
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权利机关作出的代表公司意志的决策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因此,此类案件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股东有权利以原告的身份,向法律提起诉讼,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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