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1.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
2.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形式,分为:意定概括转移、法定概括转移。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可全部转移,也可部分转移。
4.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种类:a、合同承受(限双务合同)b、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比如:2011年10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100万元的货物合同,合同规定,甲在2012年1月1日向乙提供货物,乙在2012年5月1日支付货款。2011年12月1日甲经过乙同意,把这个合同中的权利(收款)和义务(向乙发货)一起转让给丙,丙就要承担向乙发货的义务,收取货款的权利了。
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你所假设的三种情况:(1)A欠B钱,B欠C钱然后B把对C的债权和对A的债务一并转移给另外的人,这个不属于概括承受。因为概括承受是要转让针对同一人的债权债务。你的这一假设是债权转移与债务转移两个行为(2)A欠B钱,B也欠A钱,转移给另一人,你这一假设我没看懂是什么意思。抱歉(3)买卖合同中双方互负债权债务,一方将债权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这个是债的概括承受。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属于合同的概括转让,即债的概括承受
所谓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以及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或者承受合同义务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那么,合同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要注意查看所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是否具备,相关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清楚。(2)要注意阅读所转让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条款及违约责任条款,看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是否符合自身要求,查看违约责任是否明显不公平等,防止合同签订后出现一系列纠纷。(3)可能的情况下,尽量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以明确合同的效力,并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保障自身合法权益。(4)注意核实合同转让方的身份及资格情况,注意审查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否违法,且签署合同时尽量做到字迹清楚,整洁,尽量使用合同专用纸张打印。
属于合同的概括承受又叫做“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但是合同的概括承受并不是合同终止,只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变化,合同内容对新的相对人依旧有约束效力。 参考《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所谓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以及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或者承受合同义务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合同转让的条件为:
1、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2、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
4、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称作法定概括承受。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法》第184条第4款也有相同规定。债的概括承受也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发生,称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业兼并行为。
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的权利义务。这种行为被称为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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