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可以把劳务再分包吗
劳务公司可以把劳务再分包吗
不可以,建筑法明确规定:分包商不可以将已分包的工程再分包,但是可以进行劳务分包。
是分包合同关系。在承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着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
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当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的同意将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建设项目分包给他人,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也得对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负责。
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通常说来,分包人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并不直接向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为了维护发包人的利益,保证工程的质量,合同法加重了分包人的责任,即第三人(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现问题,发包人既可以要求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附《合同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有效的
相当于你是劳务公司下面的一个班组,和班组之间也是要签订合同的。
签订合同时,要看清他的计算规则、单价、施工工艺、合同的条款(主要是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自己需要提供什么工具之类的,还有就是盖章方面不要漏了。
严格说,工程分包是不合法的,这里面会引起一系列问题。比如,施工单位将劳务给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将工程给了包工头,包工头没有包工资质,那么这个转包、分包,一旦出了事故,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那么施工单位、劳务公司都跑不了~~因为施工单位必须向劳动管理部门缴纳工资保证费用,所用工单位必须有资质,没有资质施工单位将承担发包过错责任,劳务公司也是如此!所以,这个事很麻烦!
题主想问的应该是: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包、分包的税收以及开票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经历了从11%到10%,再到目前施行的9%,又涉及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以及异地预缴等,可以说是目前最复杂的一个行业了,所以我的回答可能较长,恳请大家耐心开完。
按照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面举例来说明:
背景资料: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造价300万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甲供、清包、老项目工程),乙公司为分包方(劳务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下又有若干个包工头或个人,甲建筑公司收到含税工程款30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分包款50万。
至于怎么开具发票,这很好理解,肯定是甲开含税金额30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工程的建设单位,乙公司开含税金额5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甲公司。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等涉税问题如下:
一、先说总包公司
1、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300万元扣除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即预缴增值税为(300-50)/(1+3%)×3%=7.28万元,回到机构所在地应交增值税(300-50)/(1+3%)×3%-7.28=0.00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工程所在地为市级单位为例,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7.28×(7%+3%+2%)=0.87万元;
③合同印花税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签了两份建安合同,一份是与建设单位签的总包合同300万元、另一份是与乙公司签的50万元的分包合同,按照印花税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交印花税为(300+50)×10000×0.03%=1050元;
④企业所得税
目前,大部分建筑业已经由以前的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由于没有具体数据,所以此处不做计算。
2、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合同价款30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即(300-50)/(1+9%)×2%=4.58万元,销项税额为300/(1+9%)×9%=24.77万元,因总包选择一般计税,那分包也是一般计税,取得分包方开具的专用发票50万元,进项税额为50/(1+9%)×9%=4.13万元,假设甲公司不存在其他进项和销项,甲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增值税=销项-进项-预缴增值税=24.77-4.13-4.58=16.0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同样以市为单位,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4.77-4.13)×(7%+3%+2%)=2.48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与上述甲公司按简易计税办法时一样,甲公司应交印花税1050元、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数据计算!
二、分包公司(乙劳务公司)
分包方已收到的结算款,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1、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交增值税为50/(1+3%)×3%=1.4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1.46×(7%+3%+2%)=0.5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2、乙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销项税额=50/(1+9%)×9%=4.13万元;
进项税额为乙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假设乙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13万元;
应交增值税=4.13-2.13=2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乙公司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7%+3%+2%)=0.24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三、包工头或个人
理论上,劳务公司取得分包工程不允许再次转包,但是在实务中却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讨论!
正常情况下,劳务公司可以直接给包工头或个人发工资,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还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等其他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做的说明只是一般情况,希望能帮到您!
我是财税小青年,欢迎大家指导交流!
如果这个承包的人有相关资质的话是可以的。一般来说业主,或者总承包商会要求下面的分包商具有相关的资质。如果承包的个人具有相关的资质,有一个公司、有一帮人、有相关的经验、再有关系的话应该没问题。但这个是常规下这样操作的,大部分,工地的活都让,总包公司的领导的亲戚,分包出去了。
劳务公司不能直接承包工程项目,需要有一定资质才能直接承包。有资质的建筑承包公司在承接了工程项目后,会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这就需要众多的劳务公司前来承接。劳务公司在办理办理等级统一、条件一致的施工劳务资质后就可以分包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我国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劳务分包的行为。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所以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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