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没有证据能输吗
被告没有证据能输吗
通过分清证明责任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判断,具体分析如下:证明责任的理解
- 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 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
- 2.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如果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是确定的,就不会发生承担证明责任的后果。真伪不明是一种状态,是指因为当事人没有证据或有证据但不能证明到使法官能够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状态。法官在无法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存在与否的时候,法官就要考虑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谁来承担因为该事实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 3.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且,在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所涉及的事实时,证明责任还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同时承担。
- 4.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例如,在请求返还借贷的诉讼中,关于借贷关系成立事实的证明责任始终都在请求还贷人一方。在法庭上,法官在原告陈述证据后,让被告陈述证据或对原告证明的反驳并不是证明责任的转移,只是当事人陈述证据的转换。
- 5.应当注意作为一种不利后果的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关系。
- 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拟制或假定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能够证明时,该事实不存在,并依此让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不能证明并不等于该事实就是真的不存在,因此,证明责任规则的适用应当是在法官对所有的证据方法都已经穷尽以后,仍然不能作出该事实的存在与否的判断时才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
-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准来负责提供证据。由于法律上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民诉解释》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具体的说明。主要内容有:
- 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第6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 合同纠纷不涉及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问题,因此,该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再叙述。
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 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是通过合同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需要从以下情形判断:
- 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利用一方对业务的不熟悉,通过设定技术标准,使本行业的人不可能达到,或者达到该标准需要付出超过合同成本价等,然后索取所谓的“违约金”等。
- 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
- 最后,还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涉及的知识
- 作为法律人或者合同当事人方应当清楚,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证明责任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
- 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并不是说,法律人已作判断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是打官司必须具备的要件。
人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事实为依据,谁能包揽诉讼的代理。
君不见,报载的几起在全国关注的重大冤假错案,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蒙冤者豈能重见天日获得国家赔偿?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人证,物证傍证,时间,地点,气候等只要认真分折,仔细寻找,总会留下蛛絲蚂跡。综上所述,没有证据的官司,不要盲目进入诉讼程序。
我不相信所謂的民间高人,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能大包大揽打赢官司。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永远是正确的。
依我之见:提问者的问题恰恰就是证据问题。
一,‘’一审因证据不足败诉‘’,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案件法律事实问题,而法庭最后确认案件事实靠什么?靠的就是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证据,根据我国案件诉讼证据的‘’谁主张丶谁举证‘’的原则,提问者自己都明白自己‘’一审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可见,证据在一审确认双方争议的法律事实的重要性。
二,既然提问者不服‘’一审因证据不足的败诉‘’而向其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可是,你知道什么叫上诉吗?上诉就是你针对一审判决你认为错误不服而向二审法院提出纠正错误的诉求,既然你已明知一审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那么你向二审上诉时其争议的焦点应该是针对一审判决判你‘’证据不足‘’而提出上诉,在=审法庭上你应该对一审判决裁定不采信你向法庭提供的大量丶充分的证据一、一列举,并分析这些的来源合法丶内容客观真实丶与案件事实相关连,从而告诉二审法庭:你的诉求在一审判决时应该是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而并非证据不足。
可是,提问者却错误的不去针对一审判决你‘’证据不足‘’而提出上诉,而是向二审法院提出‘’新增加被告‘’,说句不好听的俗语:你这叫做‘’牛头不对马嘴‘’。你说你这样二审法院怎么不裁定驳回上诉丶维持原判呢?
三,那么,你在诉讼中‘’增加被告‘’有没有这个权利呢?有!但只能在案件一审阶段增加,而不能在提出上诉时去增加被告,因为一审时是查明案件‘’事实审‘’的阶段,法律赋予了原被告双方的诉权,如起诉丶反诉丶放弃诉讼(含增减被告)等权利;而上诉审,又叫二审法院要解决案件的是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二审又叫‘’法律审‘’。
四,关于提问者的‘’再审证据不认了‘’的问题,我国诉讼法,即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什么‘’新证据‘’呢?这里所说的再审案件时的原证据是指原被告双方在一审法院‘’事实审‘’的时候己经示证完毕,当时没有发现,或客观上没提取的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反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而这种新证据在‘’再审‘’法庭上也仅仅是作为案件决定再审的‘’法定事由‘’,如果你提出的新证据确实的话,再审法庭会依法裁定‘’撤销原判丶发回重审‘’。而你的新证据也依法只能在一审法院另组合议庭重新审理你的案件的‘’事实审‘’时出示丶质证,再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采信。
提问者:你现在明白了你在二审丶再审时为什么会被二审法院和再审裁定‘’驳回上诉申诉丶维持原判‘’的原因了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以形为恶劣,行政,公安,法律定罪,群众是真正的力量,证明,从一贯表现,揭穿,进行处理,以事实为准。
第一,如果你确实用现金支付了一部分款项,你需要补强证据!
例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佐证你现金支付的事实。
第二,吸取教训,建议你以后付款以转账进行,现金支付后必须要求对方出具收条!
第三,打官司讲的是证据,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法院审判的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如果你口说无凭,那么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你可以关注孙进忠律师。
民事诉讼:看你和谁打官司,你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官司未必会赢,为什么?输赢在于主审法官,这就是现实。如果依法办案,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体现司法公正,那麼你就不会有这个问题了。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被告没有证据能输吗“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