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证据没有转账记录起诉能赢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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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第1小点“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你出借的款项是比较大额的现金,例如几十万,那你不仅需要提交借条,更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例如银行的取现记录、与借款人的通话录音(承认借款)、微信记录等等,这些证据综合起来你才有可能完成你的举证责任,让法官相信借款关系的存在,从而支持你的请求。

有借条,而没有转账记录,很有可能是因为以下两种原因:

1、这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赌债或者其他债务;

2、这笔款项属于借款,但是不是通过转账支付,而是到银行取现再交给借款人。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起诉是不能够得到胜诉的

如果这笔借款是属于赌债,则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这边借款是属于其他债务,建议不要用借款关系起诉,而要根据该债务的具体性质选择适当的法律关系进行起诉,这样才可能胜诉,例如这笔借款是欠你的租金,你为了保险起见而让承租人签了一个借条,那如果他还是没给租金,那建议你以租赁关系起诉,要求他支付租金,而不是以借款关系起诉,要求他偿还借款,毕竟你们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起诉也未必能够得到胜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在你仅有借条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胜诉就看对方提出抗辩是否能够成立或者是否构成有效的抗辩,如果一旦成立或者构成有效抗辩,那举证责任就马上转移到了你的身上,你还需要继续举证证明借款关系的成立,你的举证责任是很重的,但是由于你已经没有证据了,那就很被动,因为你的证据不够充分,很容易就会败诉。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第1小点“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

如果你出借的款项是比较大额的现金,例如几十万,那你不仅需要提交借条,更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例如银行的取现记录、与借款人的通话录音(承认借款)、微信记录等等,这些证据综合起来你才有可能完成你的举证责任,让法官相信借款关系的存在,从而支持你的请求。

因此,如果你只有借条,而且是取现交给借款人,没有转账记录,那请你马上去银行打印记录的流水,同时要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催借款人还款,让他承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并保留相应的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在起诉时一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这样你才有可能胜诉。

建立借款关系后,到了还款期限发现对方不肯还钱的,出借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还钱。那么,提起诉讼后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借款关系,而借条是最为直接的证明,所以有些人认为只要拿出借条就可以。

一方借钱不还,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只有借条的话其实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还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为做出正确判决,出借人只有借条的话就要其他证据佐证。

所以,特殊情况下,只有借条的话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出借人还是要找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的。

具体而言,出借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双方的电话录音,如在电话里提到还钱的事,并且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

2、双方的手机短信,如短信内容里提到还钱的事,看对方回复里有没有承认借钱的事;

3、到银行调取当时提款的凭证或者是转账的凭证等;

4、找当时在场的人作证。

因此,起诉后被对方反驳时,要能够证明对方确实没有还钱,那么就要找出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所以收集证据时不能只注意借条一个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那么在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起诉并胜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会基于出借人除借条外的其他证据以及借款人的抗辩理由做出不同裁判。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借据是否真实有效,还要审查其履行情况。出借人可以提供取款凭证等间接证据、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录音或者其他的见证人等等可以证明出借人实际履行借款义务的证据。

为了避免虚假诉讼的存在导致其他债权人权利受损的情况出现,尤其对于大额借款,而且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法庭会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要求出借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

如果除借据外,出借人无法举出其他证据的,则法院不会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

因此,在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应该保存好其他可以证明借款履行事实的证据,例如寻找无利益关系的见证人、借款双方之间的对话录音等方式作为日后争议的必要证据。

可以,只要合理解释资金来源即可。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有借条,无转账记录,起诉肯定没有问题;起诉后能否胜诉,则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加以讨论,简单地说胜诉或败诉都是不负责任的。

首先确定讨论前提,这就是,该笔借款是真实的,所出借的款项已经实际以现金方式交付;该笔借款,不属于赌债或者其他非法债务。

以下观点,均建立在上述事实基础之上;换句话说,以下观点,只对上述事实负责。

1、借款数额不大。这里所说的借款数额不大即借款金额大小,需要结合题主本身以及题主所在地即借款发生地,社会上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比如,十万元左右,对于收入多的人来说,是一个小数额,而对于收入少的人来说,则可能就是一笔大数额;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能就是一个小数额,而经济不发达地区比如偏远地区,则可能就是一笔巨款。因此,如果数额不大,那么,以现金方式交付,则符合一般生活习惯。在此前提下,题主起诉后,虽然没有转账记录,但是,凭借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法院会判决原告胜诉。

2、借款数额较大,但是,交付过程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果题主出借的较大,而题主又没有转账记录,那么,至少需要提供一些辅助证据以印证自己的事实主张。这些辅助证据有,银行提款记录、被告承认借钱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还包括以及证人证言,比如,亲眼看到题主交付的,或者亲身参与交付过程的等。既然题主交付过程清楚,那么,题主在陈述交付过程时,应当没有任何疑问,或者对于任何疑问都能做出合理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题主胜诉还是有可能的。

3、借款数额较大,交付过程无法证明,并且借款时间长,期间还有利息清算、重新出具欠条等事实。如果这样的话,题主在本案中的证明难度将急剧上升,与此同时,题主胜诉的可能性将大幅度下降。不过,即使是这样,胜诉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这里只是作静态分析,而诉讼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被告的答辩、被告对于法庭询问的回答,以及对于相关问题被告所作出的解释等等,都有可能成为题主胜诉依据。比如,被告承认借钱了,但是,已经还了。如果是这样,题主出借的事实就无需再费心费力地证明了。因为被告已经承认。

4、诉讼是一个过程,而胜诉与否,与过程有关。一个案子在诉讼之前所作出的种种预判,只是帮助我们尽量地规避一些败诉的风险。即便十分不利的案子,也有胜诉的可能。期间,原被告之间的攻与防,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机会。在法院判决未下达之前,胜与败,是不确定的。既然借款事实客观存在,而被告又不肯还钱,诉讼,就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因此,建议题主大胆诉讼,以表示自己维护权利的决心与信心。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钱这东西借出去容易,要回来难,世上有人千万种,借钱不还有几人,生活中常遇到借钱不还,还打赖的人。可是遇到这种情况就得自已想办法了,有时借出去的是现金,打的是借条,沒有转帐凭证做附件,要钱时可能会有口舌之争,有的人就是找你借钱时,信誓旦旦的,而且还甜蜜语,等你借期到时去要钱时,电话不接、人找不到,找到了又百般拖词,遇到这种情况,这种人,千万要留点心眼,给下步走法律程序留点证据,可以电话录音、谈话时录音,给自己打官司多留证据,才可能把老赖告倒。

针对您这个问题,我首先跟你明确一点,起诉肯定要比不起诉拿回借款的几率要大,其次,胜诉率的大小是要根据实际的证据来证明。

接下来我们来说一下借条,借条的效力、内容、以及还款期限都影响着胜诉率。借条里面是否明确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对方的名字身份证号信息是否齐全,借款人是否签字,签字是否清晰正确。即使约定了还款期限,那我们是否追要过,对方逾期后到现在多久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些都是重要的因素,目前我国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是3年,起诉时最好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否则债务人有权行使抗辩权。

至于转账记录,看您是以什么形式给对方的款项,以现金的形式的话很难取证,可以找相关的证人,银行转账的话可以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或者其他的辅佐证据,像聊天记录、短信、电话录音等。任何诉讼都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官都会给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有借条但没有转账记录,是可以胜诉的。不过,胜诉需要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说三种可能胜诉的情况。

第一,要从借款金额来看。如果标的较小,比方说一万、二万,那么主审法官结合庭审情况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只要出借人说的合情合理,一般会支持你的。

第二,要从借条的书写内容来看。如果借条中已载明“借到”、“借得”等代表过去时态的字样,同时借条中载明是“现金”,只要借款合情合理,交付细节明确,法院也是可以认定的。

第三,要看有无收款凭证。这里所说的收款凭证主要是收条,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借款人收到借款的证据,如视频、见证人等。

其次说三种不能胜诉的情况。

第一,借款金额巨大,不能合理解释的。笔者遇到过一个案例,某甲向某乙出具了六百万的借款凭证,称一次性通过现金交付,现金是一个人从五楼一次性搬到一楼。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有生活常识的人就能明白,六百万现金基本等同一个成年男人的重量,是不可能由一个人从五楼一次性搬到一楼的。

第二,借款没有实际交付,出借人不敢当庭面对借款人的。除非心理素质极为强大,否则一个人是不敢在庄严的法庭无中生有,且面对受害人面不改色的。所以如果出借人并没有真正交付借款,也不敢于出庭接受对方质询的话,我劝他还是不要浪费诉讼费的好。

第三,借条基于已经偿还的债务产生。笔者遇到一个案例,出借人基于借条起诉借款人,借款人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称其已经偿还,之所以借条还在出借人手中,是其偿还时出借人称借条丢失。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查明借款已经偿还了借款,出借人最终尴尬地撤诉。

对于大额现金的民间借贷,只有借条,没有银行转账,你很有可能就是败诉。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以款项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这也就说,借款人必须是收到了钱,借条才好使。

这时,有人说了这好办,写完借条,再让他写个收条,不就办了。

这是一个好办法,但是仅仅限于小额现金交付。

对于大额现金交付,譬如100万的巨款,有借条,有收条,没有100万的取款记录,你跟法官说,这100万是我家里的库存现金,被告抗辩他没有收到,你是很难说服法官的。

为什么呢?

其实,这样搞是有一定道理的。我在办理的很多离婚案件中,庭审中夫妻一方有时会拿出一张巨款借条,主张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要想认定上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得查清债务的真实性,假如债务都不是真实的,谈何夫妻共同债务呢?

这是一个方面,另个方面,就是,当下民间借贷市场不是很规范,特别是放高利贷鱼目混杂,暴力事件经常发生,假如你的借条是被胁迫出具的,对于这样的借条,法院是不会为你背书的。

因此,为了你的出借资金的安全,在有借条的情况下,请到银行转账交付资金。

切记!

不要落入:

你喜欢人家的利息,但是人家看好你的本金。

您好,

1.法律分析: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即使借款人找不到,也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法院到时会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等事宜。只要证据齐全,起诉就能赢。一般情况下,除了借款凭证外,需要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实际交付的款项,进行合理的说明。没有转账记录的,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例如,对方消失之前,你和对方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等。如果有这些证据的,可以自己办理起诉事宜。当然,因为诉讼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知识,以及可能出现的诉讼程序等问题你可能不一定能应付

2.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行动建议:如果有关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建议补强证据之后再起诉。确定被告的个人信息,写好起诉状,持有证据材料,向法院起诉。如果能够找到对方的,注意取证工作。找不到被告的,也可以起诉。到时法院会公告送达的。如果你认为不能操作,可以请律师代理,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律师就可以开展工作了。当然,如果你认为费用高了,也可以要求律师指导你操作,向律师支付点相应费用即可。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即使借款人找不到,也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法院到时会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等事宜。

只要证据齐全,起诉就能赢。一般情况下,除了借款凭证外,需要转账记录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以及实际交付的款项,进行合理的说明。没有转账记录的,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例如,对方消失之前,你和对方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等。如果有这些证据的,可以自己办理起诉事宜。当然,因为诉讼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知识,以及可能出现的诉讼程序等问题你可能不一定能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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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实是现金借出,金额不大,能说清借款事实经过,可以争取胜诉结果。如果银行卡转账,是可以到银行打印支出凭证的。

然并卵,胜诉也没用,照样拿不到钱,还要花诉讼费

感谢邀请!

可以的!不过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你手里的借条必须是真实的并且还在诉讼的法定有效期内。

借条上有没有注明是现金,如果是现金就不需要提供转账证明了。

如果没有写明是现金,你需要做好对方反驳你没给到他钱的证据准备。你可以提供短信、电话录音、微信QQ等的要款记录,只要能够证明他欠你钱的事实就可以了。

对方给你打的借条欠款语言结构、文字、字迹等关键部位要清晰,不要出现“今借”然后没有“到”等内容让你增加举证责任的事。

法律诉讼是原被告之间博弈的事情,谁证据充分谁就能赢,平时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不让自己在关键时刻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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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中一般都是出借的一方实际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那么,有借条,有收条找不到转帐凭证可以起诉吗?只有借条无转账凭证应该怎么办呢?

一、有借条,有收条找不到转帐凭证可以起诉吗

实践中,有借条有收条找不到转帐凭证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后不一定会胜诉。

二、只有借条无转账凭证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三、只有转账凭证无借条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汇款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上的往来。但并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因为基于买卖、交付货款、还款等原因而给另一方转账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没有履行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没将资金实际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则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已经生效;而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发生纠纷后,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没有借条等证据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实践中,有借条有收条找不到转帐凭证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后不一定会胜诉。因此,小编提醒大家如果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话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才能提高自己胜诉的几率。

苹果耗子来回答此问题。

看到这个问题,想起一句电影台词“真相不重要,证据才重要”。这句台词说的有些极端,不过在实际审判中,法官考量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证据。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一般借条是主要证据,而转账记录是辅证,毕竟有时候借款是现金没有通过转账。所以,在主证(借条)存在的情况,即使没有辅证(转账记录),起诉还是可能胜诉的。

不过,若是大额现金的借款,仅有借条类证据,而没有其他的相关辅助证据论证借款的事实存在,借款人主张还款,恐怕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以下引用一个江苏省高院的案例供各位看官研究,案例源自《判解研究》2013年第1辑,《论民间借贷案件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思路》,作者关倩(江苏省高院法官)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诉称借款2170万元给东升公司、徐某(东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借款人签字确认的<spanstyle=”font-weight:bold;”>122张借条为据,借条均载明:“今向刘某借款现金×元;在约定借款期限届至时,应于归还本金当日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商业经营性贷款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人在借期内定期向刘某出具《保证按时还款承诺书》;此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借款人应于同年7月19日前还清借款。东升公司、徐某另出具《承诺书》,承诺就占用资金给刘某造成的投资损失,另支付补偿款253万元。2010年7月19日,约定还款期限届至,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至借款人公司取款,在复印借条原件时,徐某将封存借条原件的档案袋扔出窗外,后无法找到。刘某因要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东升公司、徐某还本付息。

被告东升公司、徐某共同答辩称:案涉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刘某主张的借条金额均为其他借款(已形成另案诉讼)滚动计算而来的高额利息,因另案诉讼查封东升公司的土地、设备,其于无奈之下被迫签订系列书面文件,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宗旨

一审南京中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借款人抗辩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刘某就该节事实仅作口头陈述,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据其陈述,其在另案借款未还的情况下,又将2170万元出借给东升公司、徐某,案涉金额较大且均以现金方式交付,该行为本身与常理不符。刘某起诉主张业已发生的借款事实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仅凭《结算协议书》、《保证按时还款承诺书》、《承诺书》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主张权利依据不足。该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江苏高院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释明,出借人提交款项来源等证据,用以补证其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本案中,122张借条除签字以外的内容均由出借人事先打印提供、大额借款均以现金交付缺少银行转账凭证,且款项交付方式与另案大额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交易习惯不符,此外刘某承认借条金额中还存在将利息预先计入本金的情况。因此,仅凭借条或借款人徐某丢弃借条的行为,尚不能认定出借人已将2170万元借款本金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同时,刘某在东升公司、徐某未归还另案借款的情形下又继续出借大额款项,行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借条所载本金数额中包含高额利息的可能性。刘某提交的《结算协议书》、《保证按时还款承诺书》虽形式完备,但该两份证据中的结算数额系依据借条数额计算而来,并不能证明借款本金交付的事实。因此,出借人应补充提交证据证明出借款项的来源、其具有支付大额借款的能力等,以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

第二,在出借人在二审中补充提交款项来源等证据的情形下,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本金的数额,应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首先,刘某提交的银行提现凭证能够证明其具有出借大额款项的支付能力。其次,经审查,刘某在另案中提交的证据系两份借款协议,而本案借款均以借条方式形成,应认定两案所涉借款法律关系彼此独立。再次,银行提现凭证不能直接证明刘某向东升公司、徐某交付借款,仅能证明刘某在当日支取现金,对于款项支取后的去向,还应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予以印证。此时借条的性质类似于“收条”,如出借人支取款项的时间、金额与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时间、借条所载金额均能一一对应,则能形成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刘某在支取现金后,将该笔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案涉122张借条约定的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保护。该约定利率为借期内利率,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偿还期限为2010年7月19日,故利息起算的时间应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即2010年7月20日。

第四,《承诺书》未记载253万元补偿款的计算依据,对约定补偿款253万元的性质,应认定为借款人东升公司、徐某承诺的对于逾期偿还借款所承担的违约金。本案中,刘某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已经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的部分,不应予以保护。

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改判: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东升公司、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871.5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见,在借款金额非常大的情况下,即使存在122张借条,但是没有相关凭证作为支持,且与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相符合,法院也很难认定借款事实存在。

判决可能引用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336号)

第七条: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13年10月发布)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十、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关于举证证明责任问题。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完成的是举证证明责任。在没有达到证明责任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民间借贷纠纷中,尤其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重要内容,欠缺这个事实,只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需要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对于这一点,自2011年以来,应该说我们的司法政策是一贯的,包括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年杭州会议纪要和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总体要求就是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在贷款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法官对现金交付的存在形成内心确信的标准时,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实践中,要注意不宜以借款数额大小为标准来划分举证责任轻重。

综上,耗子君认为:对于各位看官来说,上述的法律案例和法条引用可能比较复杂。简单的来说,一定要谨记“有理有据”才能打赢官司,千万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借条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录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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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胜诉要看金额大小,还有你的其他的旁证形成锁链,如果很小的话,用现金支付是有可能的,要标明实时现金,上了5万的金额都应该是转账这样子才说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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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能否胜诉,主要取决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根据题主所述,只有欠条,却没有转账记录,那么借款是如何交付给对方的呢?使用现金交付吗?因为现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等都可以实现转账,并且都能查询到相应的转账记录,这些转账记录加上借条、欠条就能够较为直接地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而没有转账记录的,又主张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则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银行的取现记录、与对方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并提交曾经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催促对方还款的事实,即相当于让对方承认已经收到借款,但至今未全部归还借款。还要结合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借贷金额、交易习惯、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是否有借贷事实的发生。

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比较麻烦,但也不是没办法,那就是把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等录入科勒迪公信平台(微信公众号)进行网络标志和公示,让对方来反驳你,只要是事实,就会对对方造成压力。再来要求对方补写借条和还款计划。这样就完整了。如果做到这样还不还钱,还可以通过平台上的债权通委托转让债权,让其他人帮你讨钱。

这需要考量很多因素!

比如说,如果你的债权,属于赌债,那么该债务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你证据确凿,也不能胜诉……

或者说,对方已经还钱给你,而你没有把借条撕毁,而且是作为虚假诉讼的工具,反而起诉对方……

总之,仅仅凭借借条,不一定能胜诉。

在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需要依靠证据来证明,对于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仅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不能视为其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来证明。

那么!除了借条,还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债权呢?

如果是以现金出借,银行的取现记录,交付现金时的地点,有没有监控?有没有证人在场?有没有聊天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综合起来证明你的主张:某某欠某某xx元,至今未还,并且已经超过约定的清偿期限。

还有些朋友担心,如果对方抗辩:钱,我已经还了,但是原告没有将借条还给我。

这怎么办?不用担心,这属于对方的主张,如果对方不能拿出强证明力的证据证明这句话,那么,这句话相当于废话,甚至承担不利后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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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群中得知校园贷花无缺一骗局,公布如下供大家识破。它先设法弄到一大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家长亲友的电话。再用该生身份证复印件买两张手机卡。花无缺内部人把资金打到该生手机卡上,再转到另一卡上提现金交回平台。这样资金转了一圈,该生就在不知不觉中成了花无缺的借贷人。过月余用电话轰炸催债,并雇用律师发涵要贷把骗局合法化。整个骗局唯一没有该生的签字,手印的借款协议书。这就是识别骗局的唯一证据!

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有欠条有款项的转款记录,能证明借款人收到钱了,借款合同才生效。

当然可以,律师讲的都是理论,我说的都是事实。我前妻拿我的的签名和手印补成100万的借条,她爸拿出一个100万取现的流水,她跟她爸又伪造了100万的借条,还拿出了一些给我们买房买车的付款记录,这些记录都是从他的银行卡转出的,这些证据与取现给我的证据是自相矛盾的。其中最可笑的是他用我的身份证给他自己买了一辆20万的凯美瑞自己开也算我的借款,也就是我借他的钱买车给他开。洪山法院,武汉中院,湖北高院三审我都输了,理由是她有证据,我没有证据,要我来证明一件不存在的事不存在。

感谢您对北京得众法律的关注,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若您能举证借贷关系成立,则能胜诉。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仅要求借贷合同有效,还要求借款方确实收到款项时,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spanstyle=”font-weight:bold;”>若被告举证成立或抗辩有效,原告仍有义务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尤其是大额现金交付的,法院要求原告举证借贷关系成立,单凭借条是不足以证明的。

建议:最好用银行或者移动支付转账,并保存好转账凭证;若没有转账记录,要及时向对方索要,并保存好电话录音或者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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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钱而不想还钱的人,上法庭是没用的,只能用武力解决。

有了借条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因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所借款项必须交付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必须有证据证明,出借方己经将所借款项交付给借款方。银行的转账记录当然是最重要的交付凭证,不过如果是现金交付,只要有能证明交付过程的证据如:录像、录音、两个以上的证人,或者有借款人的收到条,加盖财务章、签字的收款收据等,都可以是有证明力的证据。有以上证据,经法院开庭审理质证,只要确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官会作为定案的依据,胜诉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看金额了每个地区不同,北上广深发达地区的,你有正当职业稳定收入,五万以内的现金借给别人,法院应该会认可的

小方观点:如果是小额现金交易,一般来说借条就可以证明,胜诉的可能性也大。但如果是大额现金交付,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就不少说了。

因为起诉能否胜诉,还需要看对方当事人有没有提出异议,且能不能提供足以反馈的相反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但没有证据反证,自然可以胜诉,反之,则需要进一步调查了。

比如说调查你们的经济能力,双方之间关系、财产变动情况等,综合查证是否有借款关系。

所以,不管是贷款还是借款,证据保留的越多越好。

来源摄图网

另外,小方还需要提醒大家,不是你随便弄个借条就具有法律效益的!

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借条才具有法律效益:

1、在实践操作中,借条最好是由借款人手写,并且要有“签字画押”(即签名按手印)。

2、借款数额一定要有大写,利率和日期为了保险起见也可以大写。

3、大额现金的借条,最好还要有(银行)转账记录。有的地区就规定,五万元以上的都需要通过转账形式,否则法院不予认可。所以大额交易建议采取正规的借款合同形式,更保险。

4、在实践操作中,打借条最好要有担保人,并且在借款人一栏的左侧添加担保人签字、手印、身份证号、电话号码。

希望以上能帮到你~

说的正确,给九分九!

我是买房者,因当初买房合同让交7400元,打的有条子,条子上盖个章是物业公司的,合同上的章是实业公司的,因国家有文件不让他们收了,我们拿着条子去要,法院应要判到物业上,可我们的钱确实是给实业公司出纳并切还签有出纳的名子。

有什么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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