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吗
互联网时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越来越倾向于使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这也使得不少重要事情的决定也都在其中交流,因此难免出现相关的纠纷问题,那么聊天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据吗?自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正式开始施行。这意味着,即日起,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决定对电子数据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规定了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此次决定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即“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从5月1日开始,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中,微信聊天记录等即属于“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修改决定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
修改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陆续出现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上述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那么,法院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一般是如何认定的呢?
企业提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会被采信吗?
事实上,早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就增加了电子证据这种新的证据形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对电子数据的含义作出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就已经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作为法律所认可的证据使用。
在法院以往的审判过程中,也会对电子数据的证据予以采信,但一般需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尽管如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证据的证明效力仍然受到很多因素影响。
那么企业在使用电子数据这一类型的证据时,该注意哪些事项,以便有效提升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
电子数据如何作为呈堂证供使用?
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在逐步完善,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证据要得到采信依旧面临很多困境;一般情况下首要的是确定其“三性”:
真实性–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微信并非实名制,聊天记录页面显示的主体多使用昵称,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使用者身份识别、真实性认定难的问题。
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都要合法,不合法的会被排除。
关联性–微信证据被随意篡改的可能性更大,且操作起来更方便容易,在自己的微信聊天界面删除聊天记录也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如果需要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以通过以下这些技巧降低微信作为证据使用面临的各种障碍和法律风险:
1、确认双方身份
建议企业在签合同时约定,明确某某微信或QQ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声即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避免就微信作为证据使用存在身份识别的法律风险。
若未能提前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微信号码显示绑定的手机号码的使用者身份也是锁定对方身份的一个有效途径。
2、重要的聊天记录不要随意删除,尽量保持完整性
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企业在举证时,要尽可能出具手机原件,而且要保证双方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随意删除内容,提供给法庭的微信证据是未删除操作的。
3、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能够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不能含糊不清
在微信聊天中,尽量避免使用微信表情,并要求对方明确回复是否确认,而非采用似是而非的字眼。
网络给了每一个人很大的空间和自由度,但它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公共场所,绝不能触碰法律的禁区,言论有责,网上言行举止也要谨言慎行!不得不说,这次新规在很大程度上将遏制网络违法违规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