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
律师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较旧刑诉法毫无突破。但是我们需注意到: 新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1、辩护人提出的材料应当作证据理解,此处并没有刑事案件办案阶段的限制,就是说辩护律师如果在案件侦查阶段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可以进行调取,这一规定在第四十条中得到了印证。
2、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3、新刑诉法规定: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既然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而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利中的重要内涵之一,那么只要不影响侦查机关正常的侦查活动,辩护律师应该获得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利,以期最大限度的维护司法公正,保证犯罪嫌疑人受到正确的法律追诉。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律师进行辩护。辩护律师可以经公安机关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提出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目前,可以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到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1)公司的工商档案。(2)车辆档案。 可以到车管所查询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主的信息、车辆的购买时间及金额等。 (3)房屋档案。 可以到房屋管理局查询的房屋档案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产权人信息等。如果律师单独前往,房屋管理局一般不会同意打印房屋的相关材料,但是如果当事人陪同前往,房管局一般会予以配合。 (4)人口档案……等等,具体需结合事情情况而论,不如通过 与 *法律咨询贴吧平台 # 去 与法律工作者 人士交谈 请教 去 得知。
当然会啦!不想胜诉的律师,是好律师吗?如果要胜诉,靠什么?当然要靠律师的专业能力!律师的专业能力可不仅仅是法律知识,还包括律师分析证据和调查取证的能力。
仅以民事诉讼为例。
案例一、
1990年代,我代理的一个兄妹争房产的案件。妹妹主张哥哥名下的房子她有份,因为建房那些年,她每月四十多元钱的工资,她把每月都工资交给了哥哥。她交工资的时候,年龄十四岁,是一个剧团的演员。正常情况下,对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妹妹。
为了攻破妹妹主张的这个“事实”,我去妹妹当时的工作单位调阅了妹妹的人事档案。在妹妹的人事档案中,妹妹在自己的自述中写到:当时她是剧团的学员,剧团每月只给几块钱。这个案子一审我方败诉,二审因我方这个证据发回重审。重审时,我还和法官当庭吵了起来,后来还是调解结案,法官也比较满意。因为对方代理人是这个法院退休的法官。
案例二、
一家律所诉一名律师,主张律师在代理一个案子过程中给律所造成损害。按照律师法规定,律师如果因过错给律所造成损失的,律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这名律师是否有过错。作为原告的律所,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作为被告的律师,我主动调查搜集证据,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分别到仲裁委和律协调取了有关证据。为什么到仲裁委和律协调取证据,在此就不详述了。
我调取的证据证明,律所在仲裁委和律协都主张我的当事人——那名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没有过错。
案例三、
对方当事人控制着公司,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主张其以设备对公司出资了。我到税务部门请他们查验出资设备发票,证明发票是假的。
我的经验:
1、律师的当事人当然有全面提供证据、提供真实证据的义务,但这并不当然免除律师调查取证的责任。因为“打官司”(民事诉讼)打的就是证据。在某些案件中,律师应当调查的证据而没调查,这样的律师就不合格。
2、谁主张谁举证,并不是说另一方当事人完全无需举证。在有关证据可能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情况下,律师完全有必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3、在一些情况下,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主要是分析本案需要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到哪里去查)才彰显律师的专业能力。律师的专业能力可不是仅仅熟悉法律。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律师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