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供电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
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如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
2、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3、换句话来说,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内容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决定的。而格式合同则不同,虽然其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但其内容却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好的,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
供电局是过去的称呼,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局已经改制为电力公司,属于国有企业,为用户提供用电服务,与电力用户是平等的主体,供用电双方应当签定合同,以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签彼此没有约束,产生纠纷很难处理。
你好,是要式合同。
供水,电,热都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自然也是要式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人的需要和电力可供量订立。根据《合同法》第177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另外,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供用电合同可分为工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与生活消费供用电合同两种。
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的不特定形式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对买卖双方行为有着规范作用,可以采取不同的履行合同方式。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性质。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格式有严格规定的固定格式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不常见到。与之相对应的是非要式合同。
保险 合同 2113为典型的格式化合同,条 款的内容包括 5261合同定义、保障内容及双方应 4102 负之 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 1653之一方即保险人事先确定。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投保及为何标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变条款的内容。 因此,其对何对象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的效果,应依投保书之内容为准,而非俟后所制作之保险单。 就保险合同之特质言,应以 非要式 合同定位为宜。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 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保险之本意。
民法典还没有生效,以下回答是《合同法》内容:
要式合同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平常生活中是一般指书面合同。
而有名合同是《合同法》所列举的十几类的合同。总结成口诀是:
买、水、赠、款、租
承、建、融、技、输
纪、委、管、居、储
(买卖、供水气热、赠与、借款、租赁、
承揽、建设、融资租赁、技术、运输、行纪、委托、保管、居间、仓储)。
没有列举的则将无名合同,不是说合同有没有名字,而是说名字是否是《合同法》明确列举的内容。
另外还有司法解释规定的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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