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院中止审查的期限
民事检察院中止审查的期限
依我之见:我国检察院对民事法律监督既可以说依法“无时间限制”的,也可以说依法是“有时间限制”的。
为什么说一方面无期限制,另一方面又说有期限限制呢?这是由我国的诉讼原则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所决定的。
一,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无期限限制”问题。根据我国确立的“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规定凡经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的民事案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丶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民法院判决公民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适用法律准确丶审判程序合法。而一旦人民法院民事的判决既违反民事纠纷的实体法律,还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如送达丶回避丶举证权丶质证权丶辩论权丶陈述权丶上诉权等等……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而导致错误民事判决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有权对错误的民事判决以提出“民事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实施法律监督,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必须进行再审,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作出“撤销原判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的裁判来纠正错误。
可能有的网友要问:前几年”两高”分别公布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人民法院再审申请的规定了期限限制的如何理解呢?依我之见一一“两高”前几年发布的上述以期限为由而剥夺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申请权的行为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的,是无法律效力的(近几年”两高”己经公布废止了有关规定)。
二,民事判决的检察院法律也”有期限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该法》自该法公布并确定生效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为和裁判结果当然自该法生效之日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同理,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裁判的法律监督行为也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之日方才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生效之前的人民法院对我国公民之间的民事判决,人民检察院受其时间限制无权进行民事法律监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感谢邀请!本问题涉及很多法律问题,现谈下本人的看法,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下。
程序法上有起诉、上诉、申诉、抗诉,简单的解释一下,有矛盾找一审管辖法院,叫起诉;一审判下来,民事案件自签收后15日,刑事案件自签收后10日内向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比如中院)提出不服,叫上诉;若没在上述期间内提出上诉,那一审判决就生效了(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签收后即生效),觉得已经生效的判决(可能为一审,也可能是二审判决)有错误,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一审生效就向中院,二审生效就向高院)提出不服,这叫申诉;受理申诉的法院会进行再审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再审请求,当事人如果觉得法院作出的驳回请求裁定也有错误,就向该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即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申请,注意,实践中如果法院要管,检察院是不能管的!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后觉得符合抗诉的法定条件,就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也觉得不符合法定抗诉条件,被驳回,至此当事人权利终结。还有提起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
问题所述省检察院受理了民事抗诉,也就是二审判决生效了(也可能一审中院判决生效),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后再向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中止审查。
中止简单理解,就是中间停止了,现在审理的事,目前尚不能有明确的答案,等能确定答案了再继续审理。终止,一字之差,是指本次程序完结。所以说问题所述中止审查的意思就是现在停止审查,等能查的时候再查。
都已经到省检了,当事人一定经历了漫长的司法过程。检察院的中止审理裁定书中,会说明中止审理的缘由,当所述事情有结果了,再向检察院提出恢复审查申请书,检察院才有可能恢复审查程序。
所以,只有在事由消失后,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才有可能恢复程序。另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有理,法院检察院就一定会管,因为个人的理,不一定就是法律的理!回答如上,希望能有帮助。
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属于自诉案子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民事检察院中止审查的期限“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