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中止审查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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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讲你已经等了2个多月了,还没有任何通知,那么,只有一种可能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已经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了,退查检察院是不会通知你的,检察院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就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再次核实案件事实,来确定你的认罪态度好坏,同时审查案件全部证据,以此来确定本案是否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从而做出退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意见,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律规定,逮捕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批准。

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中止审查

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如果市检察院认为判决错误会按程序提请抗诉,否则终止审查。

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属于自诉案子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和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这是两回事。

刑事强制措施有好几种,其中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比较长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律规定,逮捕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批准。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条件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

以上三个条件,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逮捕。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公安机关一次报捕未被批准又再次报捕的情况。只要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仍然被拘留,公安机关就应该立即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公安人员拒不释放,造成超期羁押,有关办案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还将构成非法拘禁罪。

  •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要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就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还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只能两次如果两次退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检察机关就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也就是说,不起诉就意味着案件了啦,当事人没事了,可以回家该干嘛干嘛了。

我这样说,您明白了吗?

首先,确定两点:其一,你应该是被取保候审的;其二,你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在三天内书面告知你有请律师的权利,当然,请不请在你。你认为自己有冤屈或需要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辩护,就请;否则,就可以不请,毕竟,律师费也是一笔不菲的开销呢!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会传唤你,对你进行讯问,就是你所说的“录口供”。通过再次核实案件事实,来确定你的认罪态度好坏,同时审查案件全部证据,以此来确定本案是否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从而做出退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在这个阶段,检察院要在1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案件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15天。你讲你已经等了2个多月了,还没有任何通知,那么,只有一种可能性: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已经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了,退查检察院是不会通知你的。公安机关依法在1个月的期限内补查完毕,重新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再继续审查。当然,还有可能会有二次退查,程序和时间都是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情况,检察院讯问1次后就不会再次传唤你了。因为,无论你认罪与否,检察院已经了解了,审查案件遵循的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一切“以证据为王”。

你所能做的,就是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保证随传随到,否则,一旦传讯不到案,公安会上网追逃,“逮”住后,直接投入看守所,不值当的。另外,案件到最后,无论对你是起诉还是不起诉,一定都会有相关部门通知你,不会遗漏的。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第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有几种情况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第 二、补充侦查最多多少次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退回补充侦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级在法庭对刑事案件作出审理之时的补充侦查。而对于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不得超过2次的。

感谢邀请!本问题涉及很多法律问题,现谈下本人的看法,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下。

程序法上有起诉、上诉、申诉、抗诉,简单的解释一下,有矛盾找一审管辖法院,叫起诉;一审判下来,民事案件自签收后15日,刑事案件自签收后10日内向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比如中院)提出不服,叫上诉;若没在上述期间内提出上诉,那一审判决就生效了(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签收后即生效),觉得已经生效的判决(可能为一审,也可能是二审判决)有错误,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一审生效就向中院,二审生效就向高院)提出不服,这叫申诉;受理申诉的法院会进行再审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再审请求,当事人如果觉得法院作出的驳回请求裁定也有错误,就向该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即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申请,注意,实践中如果法院要管,检察院是不能管的!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后觉得符合抗诉的法定条件,就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也觉得不符合法定抗诉条件,被驳回,至此当事人权利终结。还有提起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

问题所述省检察院受理了民事抗诉,也就是二审判决生效了(也可能一审中院判决生效),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后再向高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中止审查。

中止简单理解,就是中间停止了,现在审理的事,目前尚不能有明确的答案,等能确定答案了再继续审理。终止,一字之差,是指本次程序完结。所以说问题所述中止审查的意思就是现在停止审查,等能查的时候再查。

都已经到省检了,当事人一定经历了漫长的司法过程。检察院的中止审理裁定书中,会说明中止审理的缘由,当所述事情有结果了,再向检察院提出恢复审查申请书,检察院才有可能恢复审查程序。

所以,只有在事由消失后,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才有可能恢复程序。另千万不要以为自己有理,法院检察院就一定会管,因为个人的理,不一定就是法律的理!回答如上,希望能有帮助。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为什么中止审查“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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