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
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
你所描述的情况,反应出的是对于意外免赔责任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误解。
意外保险,分为了意外死亡,意外残疾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三个部分组成的。
意外死亡和残疾,由于具有价值无法估量的特性,所以在保险理赔实务中,都是买多少,就按多少赔付,这就是俗称的给付性保险,不管几方赔付,保险公司都会按保额给付。例如在5家保险公司每家投保10万意外,如果意外死亡,即每家公司赔付10万,共计50万。
费用报销型的保险,按保险法的规定,是按补偿性原则实施。即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以实际的支出为报销最高额,不管几方投保,但实际报销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费用。例如意外造成5000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即使在5家保险公司都有投保,但最高的补偿金额都不会超过5000元。同时为提醒客户,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里对这种赔付方式做出了明确列明。
所以就你的具体情况,应该不是造成死亡或残疾的意外事故,而是造成费用支出的意外医疗保险事故,由于第三方已经全额支付医疗费用,所以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免赔决定。
当然,如果你不愿意接受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你也可以提出仲裁,或则选择司法途径,但就你描述的状况,保险公司的处理是符合我国保险法对于费用性医疗保险的规定的。
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发生纠纷以后的管辖法院,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但是,保险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所以该合同中的管辖条款都有利与格式条款起草方利益。
对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没有主动告知的义务。如果存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的,合同解除权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如果确诊为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重疾险的免赔条款是所有险种中最繁多复杂、隐性免责最多的险种。这就要重点把握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是否进行了明确告知。对明确告知的认定,一般是将免赔条款的文字加大加粗颜色突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说明。
几种情况和你说一下。
第一,投被保险人是一个人的话,投保人猝死了以后也就是被保险人猝死了,要提起理赔。但是接下来就得看看猝死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如果是疾病导致猝死的话,保险公司不会赔付的,例如投保人突发心脏病去世,这个属于疾病猝死,肯定不赔。
第二,投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的话,投保人猝死以后如果保单上附加了“豁免保费”功能,可以提起理赔,但是也要看看“豁免”功能里面是否包含猝死,或者是猝死是不是属于保险责任之内。
第三,如果猝死原因是意外导致的,那就好办了,直接报案理赔就可以了。
1.交强险必赔。2.意外险要看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是每款意外险都有的免责责任,故意闯红灯构不构成犯罪要看刑事责任判定,交通事故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要以判决书为准;另外,酒驾、无合格驾驶证也通常是责任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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