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中止的情形
行政处罚程序中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情况有三种,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处2000元以上罚款。
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具体是否听证,行政机关视情况而定。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四)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可以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经济困难的标准,对个人来说,是经济条件较差,收入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没有缴纳罚款的条件;对单位来说,是经营发生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无能力缴纳罚款,或者缴纳罚款后,单位将难以维持生产经营。
具体最长可以分多少期,多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视情况而定。
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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