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机关有哪些
我国审判机关有哪些
我国的立法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监察和审判机关互不从属,在权力机关的授权下行使独立的职权。
一、最高人民法院
主要职责:
(1)审判由其管辖的一审案件,主要是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一般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2)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5)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职责为:
(1)审判工作: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一审案件
(2)监督工作: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死刑复核工作:核准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和依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其核准的死刑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职责为:
(1)审判依法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2)审判对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省级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辖市及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4)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职责为:
(1)审判除法律、法令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所有一审案件;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其所做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审判、裁定;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在中国,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大类。
1、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则不属于司法机关;
2、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等其他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机关。
3、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一般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
4、人民检察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一般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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