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有哪些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有哪些
毒 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 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具体规定了12种的毒品相关罪名,依据实践情况认定。
《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 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 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 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 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 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1、吸毒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行政法上规定,可以强制戒毒2、吸毒者持有毒品达到一定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该罪惩罚的是持有毒品的行为,而非吸毒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林则徐1839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禁烟诏令
1729年(雍正七年)清廷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禁烟诏令。它标志着中国禁烟历史的开端。但是由于清朝末期,嘉庆年间(1796~1820年)政府的腐败和无能,英、葡等鸦片商无视中国的禁令,向中国大量走私倾销鸦片,造成中国大量白银外流。每年流入中国的鸦片在3000~5000箱,贩卖吸食现象屡禁不止。
林则徐—虎门销烟
1838年12月,林则徐在给道光皇帝的奏折中指出:鸦片泛滥将使“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飨之银”。林则徐等大臣促使道光皇帝下了禁烟的决心。
道光皇帝任命林则徐为钦差大臣,前往广东查禁鸦片。林则徐会同两广总督邓廷桢、水师提督关天培等回合烟贩,整顿海防,外国商人交出鸦片,将英美商人的两万多箱(约120万公斤)鸦片在虎门付之一炬。
第一次鸦片战争
1840年2月,英国政府组成一万五千多人的东方远征军,包括48艘军舰,540门大炮,广州海面,封锁了珠江口,鸦片战争爆发。历时两年多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清政府的失败而告终。8月29日,清政府被迫在英国炮舰上签订了《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
1856年(咸丰六年)10月,英法两国为了扩大其在华权益,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又向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争再次以清政府被迫妥协而告终,清廷签署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如《天津条约》《海珲条约》《北京条约》,丧失了巨大的权益和割让了大片的领土。之后,鸦片贸易合法化。清政府早期的禁烟行动最终归于失败。
《中英禁烟条约》
1906年,随着中国鸦片市场逐渐由土烟所垄断,英国对华鸦片贸易利润逐年减少,加之英国人民反对鸦片贸易的呼声日甚一日,英国政府对鸦片问题的态度也有所转变。清政府经过与英国政府的多次交涉,双方于1908年3月签订了《中英禁烟条约》。
此时,日益泛滥的毒品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在美国政府的倡议下,1909年2月1日,中、美、法、德、日、荷、巴、俄 等13个国家的41名代表,在上海召开了万国禁烟会议,这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会。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孙中山先生领导了民国初年的禁烟活动,曾经一度在全国范围内禁绝了罂粟种植,并促使英国政府履行与清政府签订的《中英禁烟条约》,完全停止了印度鸦片的对华输入。
民国
禁烟运动意义重大!
公布《禁烟实施办法》
1935年4月,国民政府民事委员会向全国发布禁烟通令,开展了六年卓有成效的禁烟运动,并公布《禁烟实施办法》。这次禁烟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禁烟运动。国民政府为禁烟禁毒作出了很大努力,在禁种、禁售、禁吸、禁运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它在中国禁毒甚至世界禁毒史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
禁毒工作四个里程碑!
《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短短三年时间,就基本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至此,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我国以“无毒国”享誉世界近30年。
《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关于禁毒的决定》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决定颁布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1990年12月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2月下发加强禁毒工作的五号文件;国务院成立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国家禁毒委员会,并于1991年6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全面部署加强了禁毒斗争。
全国禁毒展览
1998年5月至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七位常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
这次展览,被当时的媒体誉为建国以来展期最长、观众最多、规格最高、社会反响最大、教育效果最好、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展览。这次展览后,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公安部成立了禁毒局,于1999年重新组建了新一届国家禁毒委员会,于2000年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书;国家禁毒委员会于1999年8月在包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我国禁毒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2005年以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过程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从依法禁毒、保障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的高度,部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7年底出台,标志着党和国家把禁毒工作依法纳入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由此进入到依法全面推进的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我国禁毒斗争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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