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形成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形成
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切实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先发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作出宪法解释,使公民在具体的实践中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和威严;要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宪法素养,把监督宪法的实施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
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宪法监督的对象应尽量广泛,至少应该涵盖以下三个方面: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属争议。
三、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宪法监督活动的程序应当包括宪法监督活动的全过程,即解释宪法程序、提出对宪法修正的意见和建议程序、违宪审查程序和宪法诉讼程序等。
四、健全违宪审制度
目前在法律违宪的可能性被排除的情况下,要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在实际审查中,不仅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纳入到审查范围。
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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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一)宪法内容的广泛性,(二)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我国实行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宪法监督体制的内容包括:a)宪法监督主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b)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为宪法监督体制的运作提供统一的基础。c)宪法监督的基本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d)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规章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规章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e)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法实施的政治保障。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司法活动。广义的宪法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 1,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3)强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群众组织的活动,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3)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 3。 2; 2)不批准违背宪法的法案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人民团体。就监督对象来说、人民团体,可见我国宪法监督机关是代议机关.从宪法监督的机关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属于代议机关监督体制,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 1)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 1)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政党: 1)撤销违背宪法的法律.从合宪审查的方式上看,我国宪法监督采取的措施有、行政活动.从违宪制裁措施上看;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群众组织以及公民,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 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事后审表现为,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审和事后审相结合的方法,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 2)同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就监督主体来说; 4)责成违宪机关纠正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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