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一、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
二、宪法关系的内容: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针对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相比,它具有根本性,是实现其他职权和义务的前提。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突出地表现为所有公民都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有针对其他一切主体的权利能力。这同时也意味着所有其他主体,包括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尊重并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宪法上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针对国家和国家机关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职权和职责相比,它也具有根本性,体现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不同的政治体制结构在宪法上表现出国家机关之间的不同关系。由于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不是固有的,从根源上讲都是人民的赋予的,权力本身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是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而已。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基本的职权和职责,其他法律对国家机关的规定则是根据宪法产生的。
1、宪法权力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
2、宪法权利关系,主要是公民之间应享有的权利关系;
3、宪法权利和权力关系,主要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本和源关系。
宪法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宪法与法律有什么关系?
答;我把中国的法律体系比喻成一个家庭,老百姓比较好理解,即:宪法是父母亲,法律是子女,法规是子孙之间的关系,为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都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根,这个本,任何法律的修改制定,都不能超过宪法的规定,如果超过宪法规定,这部法律是不合法的,我囯现在是法治国家,具体的说我们是依宪依法治国,所以,我称为宪法是,一切法律的父母。
(二)每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要以宪法的指向为目的修改,如:我们的土地法,明确规定国家土地资源所有制是,国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一切违背这两项制度去立法,都是不付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所以,我们比喻,所有的法律应该是宪法的子女。
(三)政策法规是,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宪法和某部法律来制定的政策性规定,如;村规民约,是根据村委会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自我管理来制定的规定,所以,我们比喻这种村两委规定与宪法的规定,就好象是子孙关系。
宪法关系是一种政治性的法律关系,这是宪法关系区别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宪法是集中体现社会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国家意志性,由宪法规范所调整的宪法关系必然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宪法关系将特定的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关系集中转化为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政治权利和政治义务关系,即公民与国家之间特定的权利权力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之一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最核心的内容。
1954年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举行。这次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它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这部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经验总结,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保证。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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