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
我的真实观点是:弄不懂什么叫权利。
在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是人身自由权。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内容摘要:社会基本权利的出现有不同于自由基本权利的历史背景,因此,两者在性质上不同,自由基本权利具有消极防止国家权力侵害的防御权性质,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权力的积极介入,因此,这决定了对社会基本权利的效力状况存在争议,在国外主要有“纲领性规定说”、“抽象性权利说”、“具体权利说”。在我国,通过对“人权保障条款”的解释学分析,同样可以得出,社会基本权具有规范国家权力的效力存在,并且具有我国特有的效力程度特征。 关键词:自由基本权利宪法效力 一、社会基本权利出现的历史背景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如下:
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包括:①平等权;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政治自由;④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①人身自由;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⑤宗教信仰自由。
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包括:①公民的私有财产权;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③劳动者休息的权利;④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⑤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⑥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4、特定人的权利,包括:①保障妇女的权利;②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③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④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⑤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生命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人权,是超国家的一种基本权利,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A.一切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宪法规定了对华侨归侨权益的保护,但没有规定对侨眷权益的保护 C.宪法对建立劳动者和休养的设施未加以规定 D.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公民享有休息权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其在权利主体的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
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案
案例:汉族青年谢某与一回族发青年马某相恋。不久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正当他们准备举行婚礼的时候,马某和马某的父兄向谢某提出一个要求,要谢某必须信仰伊斯兰教。谢某不答应,马某的弟弟就要纠集一些族内的人“好好教育”一下谢某,一时搞得剑拔驽张,难以收场。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婚姻法》第2条和第9条也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依照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法律并不限制不同民族男女之间的婚姻。但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不同,作为非少数民族一方,应尊重少数民族一方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样,作为少数民族一方,也应尊重非少数民族一方的习惯和自由,而不能因双方结婚就强迫对方信仰某种宗教。双方应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家庭和睦出发,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创造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马某及其父兄强迫谢某信仰伊斯兰教的作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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