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个人觉得,还是两个人先私下沟通,如果解决不了,那就走法律途径。在结婚关系中夫妻取得的财产是夫妻所有的。结婚法》规定:“离婚,当事人隐瞒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迁移,出售,或损失,伪造债务试图侵入对方的财产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分离的时候,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隐瞒迁移,并出售,破坏,或伪造离婚后,如果对方发现了上述行动,那是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丈夫和妻子的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由于法院未能完全确定共同财产,所以引发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法官,上述事例外,其他一般的情况下,另外的当事人拥有自己的名字中,故意隐瞒了股票和股票、银行存款或现金亲属或朋友的名字被转让或转让的事实包括想起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出售后的迁移,实际上控制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他人,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他人,或虚假或构筑的负债。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原则上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间商品房权属的分割问题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况:
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
这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婚前财产。
三、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四、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
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李和王经人介绍认识三个月后,94年1月登记结婚,住在男方分配公房里,次年生一女,李(男方)国有单位职工,2年前辞职,从事个体运输,跟他人借债30000元,用收入还20000元,不久李赌博,不误正业,王生完孩子后也下岗,王管别人借2000元供家用养孩子,女方起诉离婚,要求解决住房和扶养费问题,同时2000元要由双方清偿,男方不同意离婚,如果非离,不负担扶养费,同时提出未清偿的10000元由女方负担,并且要求女方搬出住房,以上争议调解无效,女方坚持离婚。
1)男方坚持不离的条件下,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2)男方提出不负担扶养费如何解决?
3)如何解决男女双方当事人男女住房争议?
分析:
1)可以,其夫李某因赌博不务正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准予离婚之条件,经法院调节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2)根据<<婚姻法>>第38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抚养费的负担由双方先行协议,如果男方拒绝支付抚养费,可以诉之人民法院。
3)其住房为男方公配住房,<<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一方无承租公房权的处理,可以实行暂住,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果男方有能力负担,应给予一次性补助。
龙某在画院工作,有一些绘画、书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经售出。张某提出要将龙某的全部绘画、书法作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对此案的处理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们全部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另一种意见认为,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是个人智力成果,作者有决定将其作品永久收藏、馈赠他人和依法出售等权利。此外,二人育有一子,今年20岁,现已大学毕业,欲出国继续深造。龙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儿子归张某抚养。但张某要求龙某承担儿子出国深造的费用。 分析: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属于知识产权中,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该折价分割。龙某应负担儿子出国深造的费用,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有协议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