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条件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条件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一般为5人至7人为宜。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相信一定有你说的这种现象,有科学的规则,有民主的监督,有职能机构的监管,只要各行其职能,相信乱七八糟的现象一定会逐步被杜绝!首先:要有科学可行的制度;
科学可行的制度包含现有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小区的三个规约,例如业委会委员参选资格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相对完善,但是在年龄规定中不够细化;这就需要筹备组成员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对委员年龄资格作出预案,然后提交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确定;达到标准,就对本小区的委员参选年龄要求形成有法律效力的约束。
当然,科学可行的制度,需要筹备组成员更加智慧地设定,更加需要全体业主更加有理性的辨别能力去选择;也就是说,筹备组只是提案,决定权是在全体业主手中,由表决票确定!
在业委会候选人的确定中,一般是由三个规约确定的;例如到底是自荐为主还是推荐为主(不唯一)?个人更加倾向于联名推荐,毕竟联名人数越多,越能证明这个人在小区业主中有更多的群众基础;虽然自荐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甄选中不失为一个重要标准。
其次:要有主管职能部门有效的监管;
在业委会委员的资格审核中,社区、街道都有“充分”的审核权限,加上其本身的资源更加能够综合评估一个候选人是否合格;当然必须是依法依规,不得根据个人喜好,否则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完全可以据理力争,不详述。
最后:还是要靠全体业主充分发挥民主监督职能;
小区的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事关能否依据业主大会决议代表业主执行,事关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是业主自己的事,全体业主更加应当认真监督。
1.全体业主参与,不光是支持自己用选票选出来的委员,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约对委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多沟通、多建议、多监督,才能让业委会组织成员更加健康。
2.有变化不可控的情况照样有,毕竟人是会变的;如果真的变成乱七八糟不可逆转了,那就得团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成员,虽然业委会内部也可以罢免委员,但是明显不适合。
3.如果组成之初就没有依法依程序,导致业委会变成“业伪会”,那么可以有两种办法解决;团结业主签名向备案机构主张程序不合法,业委会成立无效;或者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请求撤销业委会备案无效。
4.全体业主都有权关心关注自己小区的事,即有权查阅小区业委会成立的程序,也有权查询业委会会议记录,更加有权查询小区业主大会相关账目;当然,在公约中最好规范固定的接待时间,以防止个别别有用心的人故意每天来“查询”!
小区是所有业主的小区,只有更多的业主参与,小区才会变得更加和谐美好,如果都不参与,结果可以想象;法律法规给予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就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力;既然都不关心不参与,那还能怪谁呢?
项目的招投标是为了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项目通过竞争的方式让真正有项目实施实力的单位来完成。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本行业专家不得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组建开始保密处理。当然,组建委员会的程序必须按《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要求来,否则组建的委员会为非法。
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是很类似的情况下的称谓 资格审查小组概念包含的范围可能小一些资格审查小组是需要在资格预审项目评标的情况下成立的评标委员会的专用称谓 不是资格审查项目评标就不能这样叫评标委员会则是所有投标项目的评审小组都可以使用的称谓 不论你是资格审查项目或者是普通评标的项目 不受任何限制两者的具体工作都是完成项目的评标 组成人员有项目招标人的代表 经济和技术专家 其中专家人数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具体的工作就是按照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规定 对于参与项目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且打出相应分数 确定中标名次及中标候选人技术专家完成技术评审 经济专家完成经济部分的评审 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各部分得分之和确定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合乎党章规定和有关程序,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条件“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