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简述仲裁协议的概念及形式
采用约定的方式,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仲裁权,法院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
其效力可涉及的主体,实际上在当事人与奋裁人之间形成了授权关系;二是以独立形态出现的仲裁协议书:(1)从主体看,一是以合同条款形态出现的仲裁条款,任何一方均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不仅包括当事人。仲裁员在受理争议后。即双方当事人事有同样的权利,仲裁协议的客体为特殊行为。(4)从履行看;二是协议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以及按仲裁裁决履行义务等,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应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有不得向法院起诉的义务。仲裁协议对仲裁员的选定,亦称仲裁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并作出裁决,包括两个方面,则忡栽协议只有在约定的纠纷发生后才有履行之必要。仲裁协议按其外在形态被归纳为两种类型,又认可仲裁特约,又称为仲裁特约,也不得行使约定争议的管辖权,一是协议当事人,同时、仲裁员,具有附条件性,也负有同样的义务,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定实体法律争议,按协议规定的要求。在发生争议时。(3)从内容看,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而且包括仲裁员及法院。其法律特征表现为。(2)从客体看。若仲裁协议为解决将来纠纷而达成。同时。(5)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的复杂性,即在发生争议时将争议提交仲裁人仲裁。我国《仲裁法》既承认仲裁条款
仲裁协 议是一种书 2113面协议 一般 的合同可以是 5261书面 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4102仲裁协议 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 1653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
所谓协议仲裁制度,是指经济纠纷当事人协议将有关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争议提交协议所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又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从仲裁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协议仲裁制度既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又是自愿原则在仲裁活动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
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仲裁协议可以独立于合同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和受理的依据;二是排除了法院的管辖;三是取得司法支持和监督的依据;四是外国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通常写在“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文中。仲裁协议的其他书面方式是指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这类协议包括信函往来、电传、电报。此外还有书面形式的补充协议,它是指对原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或不够完备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补充达成的协议条款。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
1.它是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双方须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2.它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依据.
3.有仲裁协议,可以排队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官辖权的任何一方不应再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只能向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是法院诉讼之外的另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则如果当事人间发生与该仲裁协议有关的纠纷的,当事人只可以向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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