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法律解释
父债子偿法律解释
父债子偿没有法律依据。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偿还的义务;因为父亲和子女是两个不同的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如果父亲负债后去世,子女继承父亲的遗产则以遗产范围为限负有偿还的法定义务,但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的除外。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也许很多人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从法律上讲,这样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逻辑。
法律上,父亲和成年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他们各自的财产也是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遵循权利义务相对性原则,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儿子作为法律关系外的第三人,不受该法律关系的约束。
当然,如果出现父亲为躲避债务,而将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的情形,这种也不属于父债子还的情形。对于这种躲避债务的行为,作为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移行为。
但是,在以下情形,就有可能出现父债子还:
1、父母为家庭经营活动所欠债务。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根据该规定,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2、继承。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从本质上,这个也不算父债子还,因为偿还的财产价值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质上还是父亲的财产,只是因为主体的问题,就且当也作为父债子还的一种形式吧。
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你认为呢?
按照继承法的看待这个问题。如果儿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儿子就应该偿还父亲的债务。儿子继承父亲的财产,就应当承担责任和义务。儿子如果放弃继承父亲的财产权,父亲的财产多少来偿还所欠债。这种情况就没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了。也没有所谓天经地义的道理而言。
父债子还是传统观点。父亲留下的个人债务子女没有必还义务。
在父亲健在时债务一直是父亲的债务,子女无需偿还。当父去世时,在他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当然,继承人自愿偿还遗产范围之外的债务,法律也不禁止。
债务人生前的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生存一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生存一方主张债权。如果是个人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配偶及其子女没有偿还的义务。继承人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可以不还。
债务人在死亡时没有到期的债务,则视为到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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