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有规定父债子偿吗
国家法律有规定父债子偿吗
如果儿子是未成年所负的债务,作为父亲是监护人,应该承担还清债务责任,儿子已是成年人所负的债务,只要父亲没有用过儿子所负债务的钱(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那么父亲没有子债父偿的责任,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
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
《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不是“父债子还”。
作为继承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 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
父债子偿没有法律依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原则上,对他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在继承的情形下,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遗产不足清偿的,对超过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放弃继承的,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3,如承诺代父清偿债务的,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
也许很多人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从法律上讲,这样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逻辑。
法律上,父亲和成年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他们各自的财产也是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遵循权利义务相对性原则,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儿子作为法律关系外的第三人,不受该法律关系的约束。
当然,如果出现父亲为躲避债务,而将财产转移至子女名下的情形,这种也不属于父债子还的情形。对于这种躲避债务的行为,作为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撤销债务人的财产转移行为。
但是,在以下情形,就有可能出现父债子还:
1、父母为家庭经营活动所欠债务。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根据该规定,父母生前为家庭经营所欠债,其子女有责任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来偿还。
2、继承。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从本质上,这个也不算父债子还,因为偿还的财产价值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质上还是父亲的财产,只是因为主体的问题,就且当也作为父债子还的一种形式吧。
孙伯伯去年从朋友老谢处借款12万元进行炒股,给老谢写了借条,承诺两年后还钱。但股市有风险,炒股过程汇中12万元全部亏损,孙伯伯血本无归。无奈屋漏偏逢连夜雨,船破还遇顶头风,孙伯伯又被确诊癌症晚期。老谢在感慨孙伯伯命途多舛的同时,深感疑惑:孙伯伯现在身无分文,他欠自己的12万元该如何要回!又转念一想:好在孙伯伯还有3个子女,业已成年,如果孙伯伯不幸过世,自己就向他的这三个女讨债吧!
老谢的想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事实上,父亲与孩子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孙伯伯作为主体与老谢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其子女无关。若孙伯伯无力偿还借款,在其死亡后,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继承人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孙伯伯的孩子作为继承人受上述规定约束,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但是若子女并未继承任何财产,就无义务偿还债务。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母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应予支持,但是在法律上,子女没有替父母还债的义务。因此,老谢的想法并无法律依据,在孙伯伯子女没有继承遗产的情况下,他无法要求孙伯伯子女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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