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法加班规定
国家劳动法加班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加班是员工对公司的风险,支付加班费是公司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员工加班费,或者是安排调休。
一、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有3种不同的情况,对员工利益的保障也有所不同。
一是在工作日时间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也就是在周一到周五这些正常上班的时间,下班以后,要求员工继续加班,那公司必须支付给员工加班费,标准按照不低于工资的150%来执行。
二是在休息日时间安排加班,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
企业安排员工进行补休。比如,周六员工加班一天,可以在工作日时间,安排一天,让员工休息。
第二种,企业没有安排员工进行补休,那么,
企业必须支付员工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春节、元旦、中秋节、清明节、端午节、国庆节这些法定节假日,公司要求员工加班,那,公司必须支付三倍工资。
因此,公司在不同时间要求员工加班,公司对员工的保障方式也是不一样的,要区分情况来分析。
二、为什么有的公司天天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
对于企业在休息日时间安排员工加班,事后又安排员工进行调休了,那么,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这是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因此,如果企业是这种情况,无可厚非。
有的企业,不发加班费,却通过其他方式,变相的发放加班费。我一朋友,做室内设计,负责招投标工作,有时候开标前,经常需要加班。他的老板,一般不发放加班费,经常是发放奖金。中标以后,老板会奖励他,既相当于加班费,也是对他标书制作、招投标工作的奖励。双方都很高兴。
有的企业,是故意不支付加班费。有的企业,就是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肆意的安排员工加班,就是不支付加班费。而员工,为了能够长期从事这项工作,忍气吞声,不主张自己的权益,也导致企业肆意妄为。
三、对于故意不支付加班费的企业,员工该怎么办?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加班费,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也就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常所说的劳动局,可以责令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和加班费,甚至也可以责令公司给予赔偿金。
另外,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公司安排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就属于不按规定安排加班,劳动局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
对于企业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的情况,员工需要主动的维权。
一是可以找工会协调。工会是代表职工利益的。我们可以集体向工会反映,由工会出现,与企业管理层、领导层谈判,维护职工权益。
二是可以申请调解。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由调解员对劳资纠纷进行调解,督促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发放加班费。
三是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是到法院起诉。这是比较激烈的手段,相当于劳资双方对簿公堂。虽然能够成功的维权,但是代价也是比较大的。不利于员工以后的工作,需要慎重。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我们要辩证的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一定要求企业发放加班费。对于企业不按法律办事的行为,员工也应该敢于维权,不要畏惧企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特殊情况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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