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车位属于开发商吗
小区的车位属于开发商吗
要知道、《物权法》第六章规定:建筑区划内总共分为业主“专有与业主共有”两个部分,并无第三部分权属。凡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并无土地使用权,因为它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成本已经被专有部分承担,该产权本身归属于房屋(即业主专有部分)。凡专有部分以外的均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否则属于违章建筑,具体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
小区车位分两项,这两项都不归物业所有。
第一:由开发商独立出资建设的周边(非公摊面积)停车场及由开发商独立出资建设的地下停车场。这两个部分都可以在住建局查小区规划图,不在规划图内的停车场是属于开发商单独所有,可以出租出售。
第二:在小区规划建筑以内的停车位及停车场,这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即属于有车的业主,也属于无车的业主。
但这两部分都与物业有关系:1.开发商建了归属于自己的停车场(位),不可能在售楼处全部一次性卖完,没卖完的会委托给前期物业(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出租出售。如果小区更换后期物业(由业委会或社区通过业主大会招聘的物业公司),没卖完的车位也会作为固定资产由新物业接收(这个价格是按市场行情及协商价格)。2.小区规划范围内的车位或者停车场收取的费用,除支付停车场管理费以外,还需要支付停车场人员工资。剩余部分应该用于业主房屋维护和公共设施维护,不管是不是有车,或者交了停车费的业主。不过现在大部分物业都将这笔资金归到物业费里算作收益,这个就需要业委会和社区对物业进行监督了,如果有业主对这部分收益持怀疑态度,可以通过社区告知物业,请审计人员对这部分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做审计,不过审计费也不便宜,是由提出质疑的业主自己承担,所以还是建议由业委会代表大家共同审计的好。
另外,我见过几个物业对这部分收益多余部分的解释是填补因业主欠缴物业费所产生的亏空。这个需要业委会同欠费业主沟通,沟通不成的由业委会支持物业对欠费业主进行起诉,而不能拿这部分钱填补这项亏空,因为欠费业主不止是违法了,也是对已缴纳物业费业主的一种利益伤害。
有看开发商是否提前约定,如果开发商约定的是有权车位,那就是开发商的。如果没有预先约定或者是购房合同没有注明,那就是全体业主的。
建筑规划内的属开发商所有
占用公共道路过场所的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民法典》第275条第1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此类车位、车库,在开发商开发后,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当事人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权。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车库归属权
《民法典》第275条第2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因而于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修建的停车位,也应为业主共有。
此外,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道路、场地改建停车场,属于《民法典》278条规定的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共有车位要不要交停车费,如何交,怎么用的问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共有车位的经营使用,可以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停车费,也可以将所得收益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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