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佣人致他人财产损害
被雇佣人致他人财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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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的说法,您和老板之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样的情况,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上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25931元÷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找雇主索赔,也可以找雇员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别可以找雇主或雇员索赔,就是如果是雇佣关系就找雇主。是承包承揽关系就找雇员。如果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将雇员和雇主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一) 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二) 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三) 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四)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强制交通保险的赔偿可分为责任赔偿和非责任赔偿两类,即与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险人相应的责任划分。无论主次责任大小,赔偿的人身和财产总额为12万2000元,人身财产损失总额为12100元,即使责任全部在受害人身上。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死亡和残疾的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的运输和住宿、工作和住宿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护理、康复、交通、生活费用、住宿。对医疗费用赔偿的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费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扩展资料:未交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划分:在交强险制度下,投保交强险也是一项法定义务。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限额的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责任赔偿。如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就使第三者无法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有相关规定两处,一处是融资租赁(由承租人承担),一处是悬挂物致人损害(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连带责任),至于普通的租赁合同,合同法未作规定。
针对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4条从以下五方面作出了规定:
1、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考虑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是不取报酬的,是出于亲朋好友的情份来帮忙的,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据此,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所以规定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主要是考虑被帮工人拒绝帮工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不等于说在帮工活动中帮工人受到的损害于己无关,不管怎么讲,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使帮工人受益了,根据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应当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益是有限的,不能要求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所有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帮工人自身对侵权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被帮工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常常是指遭遇人身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的,这种伤害是在帮工活动中造成的,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5、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这是从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和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规定的,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公平原则。
无偿帮工与雇佣和无因管理等边缘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三者的共同点在于无偿帮工、雇员和无因管理者提供劳务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经济利益均被帮工人、雇主和被无因管理者所有。但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帮工人实际从事了帮工活动,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依照《民法通则》第93条及《民通意见》第132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成立无因管理的前提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对管理和服务支出的费用享有请求权。
帮工活动则不同,帮工一般是应被帮工人的请求进行的,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是有因的而不是无因的,帮工是无偿的,帮工人无权请求报酬。
帮工与无因管理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帮工不能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偿帮工也不同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被雇佣人是否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内、在雇佣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雇员是否获得报酬,就其实质而言,雇佣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雇员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经济利益虽归雇主所有,雇主是受益人,但雇主需给雇员提供劳动生活条件和支付劳动报酬作为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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