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房子怎么过户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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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世房产证没有更名的话现在若需要办理更名,需要如下流程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一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上述均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排名不分先后,所以,按照没有遗嘱继承的话,是平均分配的,当然,如果能有遗嘱,原则上要遵从遗嘱,除非遗嘱本身有问题,或者遗嘱的分配有剥夺他人财产等问题,4、明确了过户给谁的问题后,其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要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如果有的房产局要求必须公证,此部分环节还需要公证后方可认可效力,当然,从法律上来说,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我们的很多部门,总是怀疑这个那个,仅仅认可公证书和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这也是当下的社会常态。

这种情况还是挺多的,老人去世后,忙于处理后事,或者对房产并没有什么纠纷,也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住了许多年以后,等到用到房产证时,才发现没有办过户手续。基于法律的解释为您提供如下建议:

1、首先明确下老人的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需要过户的也就仅仅是房产一半共有产权的部分。

2、明确下该老人有几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上述均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排名不分先后,所以,按照没有遗嘱继承的话,是平均分配的,当然,如果能有遗嘱,原则上要遵从遗嘱,除非遗嘱本身有问题,或者遗嘱的分配有剥夺他人财产等问题。

3、需要明确过户到谁的名下,根据继承人的罗列,是不是需要将该房产或者该房产的一半过户到那么多继承人的名下,需要那么多人共同共有,必然会产生,登记在谁的名下,谁放弃,还是谁折算多少现金后不再参与登记。

4、明确了过户给谁的问题后,其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要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如果有的房产局要求必须公证,此部分环节还需要公证后方可认可效力,当然,从法律上来说,公证不是必须的,但是我们的很多部门,总是怀疑这个那个,仅仅认可公证书和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这也是当下的社会常态。

5、携带上述的材料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总之,律师推荐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去法院走个法律程序,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会一次性解决诸多问题,最省事便捷。

首先涉及遗产继承。法定继承人一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上述均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排名不分先后,所以,按照没有遗嘱继承的话,是平均分配的,当然,如果能有遗嘱,原则上要遵从遗嘱,除非遗嘱本身有问题,或者遗嘱的分配有剥夺他人财产等问题。

继承问题搞定以后就要,做继承公正和放弃继承公正。如果房子是红本在手直接去不动产中心办理更名手续,如果有欠款,就要办理解抵押赎出红本,然后更名到继承人名下。

人去世房产证没有更名的话现在若需要办理更名,需要如下流程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房产继承分两种:

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根据《继承法》,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公民信息资料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门,过往登记的纸质资料信息随着时间,存在“断代”甚至消亡情况,特别是登记时间更早的被继承人父母相关信息。   普通公众往往因此陷入举证困难,不但要面对不同资料管理部门的“脸难看、事难办、互相推”,在不同地点、不同部门之间辗转奔波,在尘封已久的档案中拼凑每一位继承人的信息,也绝非易事。 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都要面对的难题,也关乎每个人的财产权益。当一个人碰到继承难题时,其他人也会因此烦恼: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会怎么样?   对于普通公众而言,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尽可能保存家庭资料,并正确看待遗嘱订立事宜;对于涉及财产登记的相关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而言,尽快完善现有机制,打破信息壁垒,简化继承手续,方能最终解决问题。 本月,司法部废止了已经实施20多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房产继承、房产赠与等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已无强制公证的要求。在此之前,为了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不得不面对各种“奇葩证明”。

广西63岁的吴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证明难”。去年妻子过世后留下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妻子的名字,吴先生和女儿商量后决定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在房管局被告知,“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吴先生足足跑了一个月,辗转多个部门,至今仍没把公证办下来,卡在了“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上。 拿不出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就无法将财产继承下来,这样的事情时常见诸报端。 各种奇葩证明“跑断腿”也办不全

“老伴走得突然,也没准备遗嘱。”吴先生告诉记者。今年5月,他去南宁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工作人员告知,“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继承登记。”随后,吴先生来到南宁市桂南公证处,公证处给了他一张“申办遗产继承权公证应提供的材料”清单,里面罗列了9项证明,需要他一一准备好。

看着清单上罗列的证明材料,吴先生“顿时头都大了”。为了办齐所有的材料证明,吴先生先后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婚姻登记处、公证处等七八个部门间来回奔波,有的单位更是去了四五趟才盖好章。

“跑部门、拿证明”已经让年过半百的吴先生累得够呛。在清单中有一项是要提供妻子父母的死亡证明,这可难倒了吴先生。吴先生的妻子是从外地嫁过来的,吴先生的岳父母也去世了,吴先生为了将证明办下来,奔波几百公里来到岳父母下葬的地方,给墓碑拍了照片,以便给公证处做参考。又来到村委会开办死亡证明,可村委会的办事人员已经换了好几茬了,当年熟悉情况的老人也都不在人世,出于承担责任考虑,村委会没人愿意为吴先生出具证明材料。而在派出所,吴先生得到了一样的答复:由于时间久远,根本就查不到关于吴先生岳父母的档案,证明没法开。

“这一个月跑下来,到现在还没把事情办成。”吴先生苦不堪言,“不就是把老伴的房子换成配偶的名字吗?怎么要这么多证明?” 如今,类似于吴先生这样需要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的市民不在少数。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的数据显示,仅2015年全区继承案件办证共29611件。 公证处也不是“有意刁难”

“遗产继承是每个家庭早晚都会遇到的问题。”广西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副处长陈晓云告诉记者,“以前很多家庭没什么财产,即便有财产,产权也不够明晰。但现在,每个家庭多多少少都有一定积蓄,遗产继承就成了每个家庭早晚要面对的问题。”

据陈晓云介绍,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困难在于,有时候公证处要求出具的某些证明文件,继承人难以提供。有许多和吴先生的情况一样的申请人,在开证明这个环节被卡住。

在一个继承公证案件中,根据《继承法》规定,需要界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范围,但由于每一个人生活经历迥异以及人员流动等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明。因此,即便在一个最简单的继承公证中,公证申请人也至少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本和存款证明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对于这些林林总总的证明,公证处不是“有意刁难”,因为公证出具的结论是认定性的,如果依据公证书做出的行政行为错了,公证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其中最难出具的就是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因为被继承人父母往往在数十年前就已经过世,而目前我国对于许多民生档案的保管年限有限,多年之前并无计算机和互联网,纸质资料往往遗散不全,相关资料无法找寻。 记者以市民身份拨打了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电话,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到法院诉讼,用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都可以直接过户。不用提交公证书。”

因为诉讼花费可能比公证少,有些当事人对遗嘱没有争议也打继承官司,有些案子就是一家人打“假”官司来解决。2014年龙女士的母亲去世,同吴先生一样,龙女士本想通过公证来继承母亲房产,但她没办法提供已故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最终选择将相关继承人告上法庭,然后进行庭前调解,最后拿调解书过户。 但对于独生子女来说,这一群体将面临“诉讼无人可告,公证证明难全”的尴尬境地。 能否用“声明”代替“证明”?

房产继承登记需要公证,依据是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但这一联合通知在2014年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认为无效。根据公报,《联合通知》是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范畴,其规范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

尽管本月司法部正式废止了这一通知,但是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尚未公布相关操作细则,目前,许多地方在办理房屋继承登记时,仍然要求申请人提供继承权公证书。

广西大学法学院庞红老师说,“公民应该多一些法律意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不妨养成收集、保留证据的习惯,一旦遭遇纠纷,可以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遗产继承纠纷,陈晓云也建议,“尽可能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财产的归属和处理方式。最好要在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对遗嘱进行公证,避免出现遗嘱无效等情况。公证就是为了依法保护公证双方的合法权利,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矛盾。” 但是,在讳言死亡的传统观念之下,劝说老人订立遗嘱,子女不见得能说出口。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主任王士刚也曾对媒体表示,呼吁建立法定的遗嘱登记制度。

对于遗产继承权公证,业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早在2015年的北京市“两会”上,就有12名市政协委员联名,认为继承权公证“手续繁琐、花费巨大”。公证机构往往要求继承人提交100多年前出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等文件,而他们可能二三十年前就去世了,这样的要求超出了普通百姓的能力范围。除此之外,公证费往往为房屋价值的1%至2%, 500万元的房子就要10万元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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