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自己银行卡是什么罪
近日刚好也有家属来访咨询邓世运律师这类问题,某当事人叫亲朋好友帮他办了20-30张储蓄卡给了他朋友,他朋友转了6,7万给他当辛苦费,由于他朋友拿这些卡给别人做违法的事,现在被警方认为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问该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该当事人把亲朋好友帮办的储蓄卡给他朋友,并收取6,7万辛苦费,实际是一种出售他人储蓄卡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是,该当事人的行为,可否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银行发行的储蓄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就邓世运律师对司法判例的研究,获得信用卡的行为是否违法,不直接决定持有行为是否违法,即使合法获得他人信用卡,但持有他人信用卡用于非法用途,也会被认定为非法持有。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者转借账户。据此,信用卡不得出售。行为人收集他人的信用卡并出售,收集行为形成的持有,属于非法持有(“曾经持有”可成立“非法持有”),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但应具体分析情况来认定属于何种犯罪。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者转借账户。由此不能推论出曾经持有构成持有信用卡犯罪。
任何持有型的犯罪均为状态犯,也就是查获当时是否可以控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持有物。对于倒卖信用卡的行为,信用卡已经被他人买走,已经不在倒卖人的控制范围内,当然不属于持有。
买卖银行卡,属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明确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